![]()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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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物料漲價,談公共安全無價及建築法修法之正當性與重要性 莊金洞技師 鋼筋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相當重要的複合材料之一,切不可因鋼筋價格上漲,將責任推給鋼筋設計浪費 鋼筋、水泥近年來價格飆漲,嚴重衝擊營建業之經營環境,物價指數調整跟不上鋼筋價格漲幅,調整時差至少慢一年,造成許多營造糾紛及營造公司歇業。年初頻傳營造廠將要全面停工抗議,以及建築投資商業公會會同建築師公會拜訪立法委員陳情原物料漲價事件。筆者以去年台北市銷售房屋漲價超過三成,每坪價格約增加十餘萬元計,普通住宅鋼筋使用量概估500 kg/坪,每坪鋼筋漲價多支出約4,000~5,000元,相對於房價之漲幅仍屬於可容忍比例範圍,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這部分漲價亦可反應於房價銷售。然閱讀2008年2月18日自由時報廣場言論,刊載張瑞芳建築師「鋼筋大漲,法規要修」一文,掀起了建築結構設計者不平之鳴。因為台灣房屋90%屬於鋼筋混凝土造,921地震倒塌房屋大部份屬於這類型建築構造,而鋼筋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相當重要的複合材料之一,切不可因鋼筋價格上漲,將責任推給鋼筋設計浪費。
鋼筋使用多寡對於鋼筋混凝土房屋結構安全之重要,千萬少用不得 921房屋倒塌之災損原因,根據災區觀察結構破壞模式,統計分析可列舉損壞原因,有短柱剪力破壞、柱彎矩挫曲破壞、短梁剪力破壞、梁柱接頭破壞、牆剪力破壞或牆倒塌、基礎破壞及附屬構造物倒塌等。更詳細探究有近斷層地震力放大效應、地震力超過規範設計數值、建築物結構桿件韌性不足、土壤液化造成承載力不足、斷層位置線地形隆起斷裂、建築物增建改建違建及建築使用功能改變等因素。但是宏觀而言,破壞原因包括房屋尺度系統規劃不良、監造不實致營造廠未按圖說施作、偷工減料後材料強度嚴重不足、基礎地質調查不夠詳細致土壤液化或土壤破壞等原因;微觀而論,房屋倒塌之關鍵點仍是鋼筋遭拉拔出來、扯開斷裂或壓折挫曲裂損,可見鋼筋使用多寡對於鋼筋混凝土房屋結構安全之重要,千萬少用不得,畢竟保障公共安全、人命財產安全係無價。
部分建築師以不專業的態度批評審查結構專家,讓不重視房屋結構抗震性以及公共安全之老大心態表露無遺 全台灣239所國民中小學校舍倒塌或半毀,見證了921震害,當初地震發生於半夜,如在白天上課時間發生,學童死亡人數就可能會劇升,如2005年10月18日巴基斯坦大地震,規模7.6,死亡大約87,000人,其中19,000孩童死在倒塌之學校建築中,一世代之學童全毀於該次地震,真是悲痛。張建築師撰文是否認清震害真相,指教室僅二、三層樓而已,鋼筋使用量不應浪費,然學校建築物亦經政府編定為緊急災害搶救之場所,其重要因子I為1.5,遠高於一般房屋I=1.0,批評學校建築物鋼筋使用量太多,學校教室不用韌性設計,這種不重視房屋結構抗震性以及公共安全之老大心態表露無遺。前述災害殷鑑不遠,以不專業的態度批評審查結構專家,試問主辦設計、監造者係張建築師,你可以委請優良結構專業技師幫你規劃好的結構系統、設計優良之組織元件,就不會為澆灌混凝土之事煩惱要抓狂。連預拌混凝土品質不良卻無人去管這種不專業言語亦出,給人一種不稱職的印象,此種不敬業批評,反而自曝坐領監造費用卻不做監造事,筆者深深認為殊為不妥。
美國限制學校建築物之設計主辦權為土木技師,醫院建築物更嚴格限制以結構技師主導設計 921地震後政府為提高房屋之抗震性,乃修訂了新的耐震法規,但是同屬地震頻繁地帶之美國加州、伊利諾州法規,限制學校建築物之設計主辦權為土木技師,醫院建築物更嚴格限制以結構技師主導設計,美國能立先進的法律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讓各專業設計完成之圖稿,再依建築、結構及設備分別辦理專業簽署程序。遺憾的是,近期亦有主管公共工程之官署擬配合建築師之要求,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草案」增訂許多公有建築物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的條款,諸多條款逾越了評選及計費辦法係一般性、概括性及共通性之原則,因為該辦法原為適用於土木、水土保持、水利、下水道、環境保護、建築及都市計劃等工程評選,而前述各工程大多有完整獨立法條規定執行依循準則,實不宜再額外列舉規定建築條款,以免給人有特殊條款即有獨厚特權之聯想,徒增各方爭議而已。許多技術層面主、客觀需求應授權主辦機關,另外訂定於招標須知補充說明或工程需求計劃,以免評選及計費辦法有掛一漏萬之憾,而無法滿足各機關辦理工程委託技術服務事項之需求。
交由結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來辦理主導設計,整合各專業技術界面共同完成設計,這就是大多數先進國家之制度潮流 為因應鋼筋漲價而擬採用「經濟設計」之對策,首先要規劃健全及耐震性佳之結構系統,即可節省鋼筋用量,如何才可以達到此一目標呢?就是仿傚美國法規制度修改建築法第13條,讓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參與法定建築物的設計及監造,主導設計抗震性佳之空間構架及組織優良元件,設計使用高強度之混凝土、鋼筋材料,就可以合理合法的節省鋼筋用量;再說房屋本來就存在美學、力學設計,按功能由業主決定交由結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來辦理主導設計,整合各專業技術界面共同完成設計,這就是大多數先進國家之制度潮流,但台灣建築法之營建體系管理制度獨厚於建築美學專業之建築師,輕忽結構專業及設備專業,無法避免重蹈921災害損壞之覆轍,希望建築法主管機關「鑑往知來」引以為戒。
建築師將建築法修正成為建築師係「唯一」設計人、監造人,綁標了房屋之設計、監造大權 在民國60年以前的建築法(國外叫房屋法),規定土木技師及建築師都可擔任建築物之設計人,現今國外大多數國家房屋設計之制度亦然,但台灣於民國60年卻被有資源權勢之建築師公會強力主導下,將建築法修正成為建築師係「唯一」設計人、監造人,綁標了房屋之設計、監造大權,對於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最瞭解的結構、土木技師,因目前不合時宜的法令限制不得擔任監造人,建築師以監造非監工,規避刑法第193條監工刑事責任,試問拿了設計監造費用之建築師,可不因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而負刑事責任,社會正義何在?我們主張修改建築法第13條,讓結構技師、土木技師皆可擔任房屋之設計人、監造人,明定監造人即刑法第193條之監工人,以建立權責相符制度,套句張建築師文章末段文字「苛政猛於虎,惡法之害更甚於苛政」,早日修改建築法第13條與世界先進國家之房屋法接軌一致,就不必每每為「建築技術規則」幾根鋼筋等枝稍末節的問題傷腦筋,那部份自然有較為專業的結構技師、土木技師處理,台灣房屋的結構安全才可以獲得真正提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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