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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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照登 ﹝本報訊﹞工程會97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57330號函表示,本報第581期社論「工程會應訂定測量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乙文,部分內容尚與事實有所出入,澄清如下,請本報於適當期別刊載,以免外界誤解。 一、本會於97年1月17日召開之「研商得辦理附屬於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技術服務之『工程測量』、『地形測量』等測繪業務之技師科別」會議,係回應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所提國土測繪法所定「應用測量」中之「地形測量」及「工程測量」,縱然為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仍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測量技師辦理之訴求,故會議僅以測量技師公會提出之「地形測量」及「工程測量」兩類型測量工作為議題進行討論,並非旨揭社論所言「把土木技師及相關技師得辦理之測量業務,限縮在工程測量及地形測量」或偏袒特定公會,且本會業於會議中就相關疑義加以說明,貴社社論相關陳述,恐生不必要之誤解。 二、測量工作是各類工程之基礎,測量結果需要精準,為工程界之共識,本會於1月17日會議已作成結論,基於明確相關科別技師之辦理權責,並確保測繪工作品質,就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應用測量」測繪業務,包括地籍測量、地形測量、工程測量、都市計畫測量、河海測量、礦區測量及林地測量等,由本會依據技師法第12條規定,會同測繪業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行研訂「測繪業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名稱暫訂)。本會研訂簽證規則時,將參酌相關學者專家之意見,並邀請相關科別技師公會共同討論,以期週延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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