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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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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莊均緯
社務委員:莊均緯、陳菁雲、施義芳、鄭明昌、蔡逸勲、陳錦芳、王 琳、拱祥生
     陳清展、邢峻華、張錦峯、巫垂晃、高 原、伍勝民、鍾立來
監  察  人:洪啓德、陳玫英、朱弘家、謝祥樹、蔡震邦
社  長:蔡逸勲

副  社  長:王 琳、高 原

總  編  輯:吳宗翰

副  總  編:劉冠廷
營運總監:洪啓德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公共工程採購建議善用DB機制解決工程紛爭

公共工程是國家基礎建設的重要支柱,其順利推動攸關經濟發展與公共利益。然而,公共工程多涉及龐大資金、技術複雜性高、工期長且參與單位眾多,稍有設計變更、進度延宕或品質爭議,即可能引發重大糾紛。若僅依傳統訴訟解決,往往曠日廢時、費用高昂,甚至導致工程停擺。為提升爭議解決效率,國際間普遍採用爭議委員會(Dispute Board, DB)制度,兼具預防與即時處理的雙重功能,成為工程爭議管理的重要趨勢。

DB制度起源於1970年代美國大型水壩工程,並由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於2004年制定《爭議委員會規則》(Dispute Board Rules),使其制度化與國際化。依決定效力不同,DB可分為三種類型:具有「建議」性質的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 DRB),具有「裁決」效力的爭議裁決委員會(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DAB),以及兼具兩者彈性的綜合性爭議委員會(Combined Dispute Board, CDB)。DB的特色在於工程開工初期即設立,由業主與承包商共同選任專家組成常設委員會,定期訪視工地、瞭解進度、審視設計變更,以預防與及時化解爭議。

在我國公共工程也有類似的制度。依據《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3款規定,工程雙方得依契約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作為爭議協調與決議機制。此制度精神與國際DB高度一致。依該條規定,爭議處理小組可於爭議發生時成立,也可為常設性機構,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擔任召集委員,並聘任兩位以上公正人士(含外聘委員)組成三人以上奇數人小組。廠商並得推薦公正人士供機關參考,體現雙方參與及平衡原則。當爭議發生時,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請求協調,小組應於收到請求後三十日內召開會議,聽取雙方陳述並記錄過程,並於九十日內作成合理決議。若任一方在十四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該決議即視為雙方同意,具有契約效力;若提出異議,則可再循其他爭議解決程序處理。此一制度雖名為「爭議處理小組」,實際上已具備DB的主要功能與運作精神,即以專業、即時、公正的方式協助解決工程爭議,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DB制度的主要效益,在於其「預防性」與「即時性」,與仲裁或調解同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透過委員定期參與及現場審查,能及早發現問題,促進雙方溝通協調,使爭議不致惡化。當糾紛確實發生時,小組或DB可迅速召開會議,短期內作成決議或建議,確保工程不中斷,達到「邊施工、邊解紛」的目的。此外,DB裁決由具專業背景的工程與法律專家作出,其判斷更貼近工程實務,有助提升公信力與接受度,減少後續仲裁與訴訟。

以實際案例觀之,DB機制在大型工程中的成效相當顯著。台灣高鐵興建過程中,工程規模龐大且合約繁多,為避免設計變更與索賠爭議惡化,採用爭議裁決委員會(DAB)機制,由國際專家組成專業小組即時處理爭議,使多數問題在DB階段即獲解決,未進入仲裁或訴訟,顯著縮短解決時間並確保工程如期完工。香港赤鱲角國際機場亦在施工期間設立DB委員會,由具國際工程經驗的專家審查並裁定多起爭議,讓龐大的機場建設得以在預定時程內完成,並節省了大量法律費用。這些案例證明,DB制度在大型公共工程中具有高度效益,其成本遠低於停工或訴訟所造成的損失。

不過,DB制度在推行上仍面臨一些挑戰。首先,設置與運作成本較高,對於小型或短期工程而言,聘任委員及召開會議的費用可能超出效益。因此,制度應採「分級適用」原則,針對金額或工期達一定規模的工程(例如2億元以上或工期兩年以上)強制設置DB,作為調解或仲裁或訴訟前置程序,小型工程則可依第22條契約機制採簡化型爭議處理小組,或以多案共用一組委員方式運作,以兼顧成本與效率。其次,DB決定的效力尚待明確化,應透過修訂法令,使其裁決具有暫時拘束力,確保工程不中斷,同時建立明確的異議與執行程序。

在專業與中立性方面,應建立DB委員資格認證與名冊制度,由公共工程委員會或專業團體管理,要求委員簽署利益揭露聲明,防止利益衝突,並強化工程法律與爭議管理訓練,以確保裁決品質。另應加強宣導與案例分享,提升公部門與承包商對DB制度的理解與信任,使之真正發揮「預防爭議、即時解紛」的功能。

綜上而言,本報認為《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所建立的爭議處理小組制度,已為我國公共工程提供類似國際DB的法律依據與運作基礎。若能進一步健全法制、建立專業人才庫、強化執行與信任機制,DB制度必能在我國公共工程中發揮更大功效,兼顧公正與效率,讓工程在和諧的環境下順利推展,真正實現「以預防代替對抗、以協調促進成功」的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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