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四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1504

發  行  人:莊均緯
社務委員:莊均緯、陳菁雲、施義芳、鄭明昌、蔡逸勲、陳錦芳、王 琳、拱祥生
     陳清展、邢峻華、張錦峯、巫垂晃、高 原、伍勝民、鍾立來
監  察  人:洪啓德、陳玫英、朱弘家、謝祥樹、蔡震邦
社  長:蔡逸勲

副  社  長:王 琳、高 原

總  編  輯:吳宗翰

副  總  編:劉冠廷
營運總監:洪啓德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朱煌林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犯罪後的懲戒輕重案例

-工程懲字第114010202號技師懲戒決議書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技師法第39條第2款、第40條第1項及第41條第2項規定:「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技師之懲戒,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行之:一、警告。二、申誡。三、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業務。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技師證書。」、「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前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技師如果因為業務上有關犯罪遭判刑確定時,技師懲戒委員會將如何斟酌懲戒處分?本文擬以工程會工程懲字第114010202技師懲戒決議書為文分析之,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案例事實

A技師任職於B顧問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承攬C機關「X工程案」之設計與監造業務。詎料A技師於工程預算書送審階段,設宴招待該標案承辦與督導人員,並赴有女子陪侍之場所消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後經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 3046 號刑事判決確定構成對公務員交付不正利益之行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C機關認該行為已構成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所稱「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報請工程會予以懲戒,經工程會所設置之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後,A技師遭申誡2次。

本件爭點分析

1. 政府採購法之停權處分對象為廠商,技師懲戒處分對象為技師個人,兩種處分之法規依據及對象均不相同。

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A技師答辯書及到會陳述所稱再經技師懲戒處分無異延長處分期限乙節,按政府採購法之停權處分對象為廠商,技師懲戒處分對象為技師個人,兩種處分之法規依據及對象均不相同;又刑罰及技師懲戒,亦屬不同之目的,均尚非所稱有延長處罰之情形。」

本件A技師因設宴招待該標案承辦與督導人員等情事犯罪,除被判刑確定外,所屬B顧問公司也已遭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停權3年。A技師遂向技師懲戒委員會表示,其無論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全力配合檢調辦案。過去執業20多年期間,於臺灣多次不幸的土石流災害中協助許多災民重建家園,希望能給予自新的機會惠賜 A技師警告或申誡,俾利公司得持續經營。況且如果再經處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無異摧毀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延長處罰期限。但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停權是針對B顧問公司主體之採購資格限制,而技師懲戒則係針對A技師個人專業行為之執業適格性進行審查,兩種處分之法規依據、對象及目的均不相同,並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2. 審酌A技師已就其錯誤之行為坦承犯行及交付不正利益行為數為乙次,且本案審議過程之答辯均坦承不諱並具悔意,爰決議予以申誡2次。

技師懲戒委員會為:「按技師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技師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視情節輕重決定懲戒之效果。本案A技師身為執業技師,應負有維護技師執業秩序之義務,其應瞭解其為履行公共工程契約,竟為求順利履約而提供公務員不當飲宴,實為重大違法行為,然審酌A技師已就其錯誤之行為坦承犯行及交付不正利益行為數為乙次,且本案審議過程之答辯均坦承不諱並具悔意,爰決議予以申誡2次,以為警惕。」

本件A技師之行為雖犯罪並遭判刑確定,但因技師法第41條第2項明定:符合第39條第2款情形者,其懲戒效力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視情節輕重議定,並未一律規定須廢止證照或停止執業。而A技師若遭停業,所影響者不僅只是無法投標政府標案,還包含A技師所執業的所有公私人業主履約中之案件,均無法繼續由A技師執行,亦可能影響A技師所聘員工生計。從而,以本件觀察技師法第40條第1項「視情節輕重議定之」之適用,懲戒委員會即綜合考量A技師坦承犯行,配合偵審;違法行為僅一案一次,未見其他累犯紀錄;且審議過程之答辯均坦承不諱並具悔意,最終決議予以申誡2次,作為懲戒警惕。以上意見,值得技師先進注意。 

返回上一畫面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