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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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公路系統在道路安全檢核所面臨的挑戰與對策 梁詩桐 技師 在報章、電視報導中常見到台灣正面臨多項外在環境變遷所引發的交通危害現象,諸如:因高齡化社會下長者行動能力下降,面臨車速過快、路口設計不友善;台灣機車密度過高與車道設計未能妥善分流;在極端氣候與道路韌性不足造成邊坡滑動、路基掏空坍方等災害。設計標準不能與時俱進、導致管理斷層等等,因此多有回歸「以人為本」理念。有鑑於此,立法機關要求公路設計、施工、養護與交通工程須兼顧行人安全與弱勢族群需求,與時俱進,就有了《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草案的倡議。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對《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草案係依據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告之公路法第五十八條第六款第四章安全管理章節: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而訂定。本條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核定,刻正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擬中。 筆者奉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指派參與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委託案[道路安全檢查導入研究(2/2)-試辦道路安全檢查]暨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草案專家學者座談會議,對委託單位的簡報涵蓋國際上先進國家如英國、德國、歐盟、愛爾蘭與奧地利等在道路安全檢核等發規與執行的發展、執行與法規等,收集完整,對草案訂定有很好的借鏡並力求完善。 查本案在立法院修正時,交通部在答覆李委員昆澤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 58 條及第 81 條,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檢核乙案;本部運輸研究所已研提 113~114 年「道路安全檢查制度導入研究」系列研究計畫。先針對國際發展全生命週期的道路安全檢核與道路安全檢查的相關經驗,探討其他國家在立法、規範、與檢查工具上的作法,研提我國整體發展架構與推動藍圖,並優先擇定應用於既有運行中道路的道路安全檢查,開發道路安全檢查表與相關文件等,並同步建立相關教育訓練教材,以開啟培育國內專業人力與執行能量。本部運輸研究所已有研究計畫持續推動,估計至少需 3~5 年進行相關籌備作業。本案建議依委員提案將道路修正為公路,督導權責仍以公路法所定主管機關為主。 依據以上政策指導,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已積極進行法規建置,本專家會議即依據而行。 草案架構分一總則[法源依據、規範目的內容與適用範圍、一般原則與定義]、二道路安全檢核[通則、道路安全檢核要點、道路安全檢核執行程序與檢核人員團隊工具等]、三道路安全檢查[通則、道路安全檢查要點、道路安全檢查執行程序與檢查人員團隊工具等]。由於草案內容繁多,不克一一列舉,僅對筆者審議心得即席提出意見,供主辦單位參酌。 壹、法規中道路安全稽核 (Road Safety Audit, RSA)與道路安全檢核 (Road Safety Inspection, RSI)的分野與融合 相關草案僅以檢核涵蓋道路安全稽核 (Road Safety Audit, RSA)及道路安全檢核 (Road Safety Inspection, RSI),查道路安全稽核 (RSA) 是一種在道路專案前期進行的預防性、獨立性的設計審查,旨在找出潛在的安全缺陷。而道路安全檢核 (RSI) 則是對現有道路進行的例行性或反應性檢查,目的在於發現並修復當前的問題,鑒於二者功能有所疑義,如未來有修法需求,可將道路相關稽核與檢查去區分出來,草案現階段僅以安全檢核與安全檢查涵蓋,不失為因應之道。如未來修法,可再補正道路安全稽核及道路安全檢核以為週全。 貳、施行範圍:列舉以公路系統概括界定 五都政府交通機關代表;多有陳述都市道路是否專章規範納入,其檢查範圍與時機避免重疊、宜權責分明,筆者也以本規範適用於公路系統內之道路,是否包括巷道,其未有邊坡高差及坡趾距離等規範安全維護限制等,建請一併考慮。 參、草案中第四章 4.1 新訂有「檢核師」名稱的稱謂 筆者建議:以「安全檢核師」替代「檢核師」,以符交通安全管理之功能完整性。而檢核師僅經過培訓取的執行檢核或檢查人員資格,歐盟資格認證規範分列短期或詳細課程,給予36~120小時不等的培訓。而草案中對培訓實務未有更詳細的規定,僅對檢核師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完成教育培訓及取得認證; 一、具備學士以上學歷,並具四年以上年資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或交通安全相關工作經驗。再經參加教育培訓獲得認證。 二、具備交通工程技師專業執業資格,再經參加教育培訓獲得認證。 列舉培訓課程之綱要如下,並經交通部委託認證機構辦理培訓、測驗等認證事宜: 1、道路設計與交通工程原則。 2、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與分析方法 3、道路安全設計準則與風險評估技巧 4、道路安全檢核、檢查流程、工具使用、報告撰寫。 5、實務之檢核、檢查實作案例演練。 對於一般學員或已有專業證照如土木技師或交通工程技師是否限縮受訓課程或減免受訓科目,尚未獲得共識。 肆、檢核師人員數量與資格 在道路安全檢核及安全檢查團隊中,草案均列最少為二人,鑒於安全檢核及安全檢查分屬不同層級,筆者建議: 在道路安全檢核團隊中,應增列交通工程技師或土木技師任檢核師之一。考量專業,其培訓時數與課程範圍都有不同,請考量部份課程訓練或免訓等,又提出技師在草案中,無論在道路安全檢核或安全檢查團隊中任務非執業性質,責任僅限安全監督,並非執業並不負相關法律責任,以上觀點也獲得會議主席的認同。 伍、檢核避免偏重文件審查,增列現勘 草案在細設階段宜增列實地觀察,設計是否與實地需求相符,並實際了解使用者行為分析結果與設計成果的契合度。 結語與期待 一、 法制化強化建議 明文納入RSA制度 將「道路安全稽查(RSA)」法制化,設立施行對象、頻率、程序 新增「道路設計與安全管理條例」或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附則,並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設置交通安全審議單位 以法律要求定期辦理道路安全稽查、專案會勘與報告發布。 二、經費與資源投入的限制與新技術的運用 鑒於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不同,是否會執行落差大:縣市間技術與資源差異如經費編列百分比及運用、應確保有穩定且充足的道路安全改善專項經費,績效評估與激勵機制落實及新技術與BIM/CIM之應用等,草案中應有相關因應機制。 三、納入行為與事故資料交叉分析 針對設計圖面,要能結合大數據事故資料與熱點行為資料去評估改善效能,建置明確績效評估機制,針對事故熱點的路段,透過安全檢查找出問題,並依據法規進行改善,通常能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率。 在綜合討論中,某院轄市代表對土木技師在都市交通建設執行與改善的貢獻度、多所推崇,頗感欣慰。總之對土木技師或交通工程技師在道路安全稽核 (Road Safety Audit, RSA)與道路安全檢核 (Road Safety Inspection, RSI)所能扮演的角色的重視程度有待強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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