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1492

發  行  人:莊均緯
社務委員:莊均緯、陳菁雲、施義芳、鄭明昌、蔡逸勲、陳錦芳、王 琳、拱祥生
     陳清展、邢峻華、張錦峯、巫垂晃、高 原、伍勝民、鍾立來
監  察  人:洪啓德、陳玫英、朱弘家、謝祥樹、蔡震邦
社  長:蔡逸勲

副  社  長:王 琳、高 原

總  編  輯:吳宗翰

副  總  編:劉冠廷
營運總監:洪啓德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吳宗翰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人工智能AI在工程爭議仲裁之應用

吳家德 技師/仲裁人

一、AI在仲裁制度上的起點

人工智能AI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已經被應用在各行各業,當然法律科技(Legal Tech)也在法律界掀起了熱潮,尤其是生成式 AI 算是當今再次顛覆了電腦程式的技術,所以往後的訴訟、仲裁、調解,被導入AI的應用,不僅是熱門話題,也將是未來的趨勢。雖然目前環境,尚屬導入AI(如:ChatGPTCopilotGemini等)的試用期和起始點,但是日後的工程爭議之當事人、代理人,或是仲裁人,即將面臨AI資訊的運用、揭露、判斷,甚至涉及法律倫理的見解事宜。

二、考驗仲裁人的判斷

本文係筆者以仲裁人之視角和立場,如何看待仲裁程序,工程爭議之當事人提供之書狀及證物,引用了AI資訊,包含工程契約、報告、郵件等有關之證據。甚至於仲裁文件的自動化之後,有了生成式的仲裁書狀,相關內容的條款使用的正確性、法學的邏輯性等,身為仲裁人能否與時俱進的面臨仲裁環境的改變,證物的信任與取捨、揭露事項的合法性,對於仲裁人的接受度,以及事實真相的判斷,都將是一大挑戰和考驗。

三、仲裁庭(人)對於證物接受性

筆者為仲裁人26年的資歷,從實務之經驗,探討仲裁庭(人)對於證物之接受性,羅列說明下列五點:

(1) 證物可接受性的判斷:仲裁庭承辦仲裁案件過程,係透過書狀、兩造當事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證物、仲裁當庭之陳述說明,做為理解工程爭議之事項。因此,兩造所提供的AI證物內容,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就須由仲裁庭理性的判斷,能否作為採證,始作為後續仲裁判斷之重要依據。

(2) AI證物資訊來源:兩造當事人所提供之證物,其資訊的來源,應具有相當可靠性,尤其不得有假訊息的資料,所以AI的證物資訊來源,應予揭露。仲裁庭亦需覆核來源之正當性,才足以採信證物內容之與否。

 

3AI證物解釋說明:兩造當事人之陳述事項或AI證物,如有需要查證事實時,可再透過工程鑑定程序,釐清相關技術細節,以公認的科學方法,以及技術規範,例如試驗、檢驗、測量等驗證方式,得到可信的數據,證實其內容。簡言之,仲裁程序中透過技術專家證人的支持與確認,可以提高AI證物的可信度。

4AI系統的數據偏見(Bias:「AI演算法」係以各種運算方式和流程,讓電腦來模擬人類的學習、推理、與歸納能力。因此,引用大數據資料的來源、收集與運算,是否具有客觀性,才不會造成數據結果的偏差,而發生AI系統不公情況。倘若該證物係屬關鍵性證物,仲裁庭在必要時,應尋求AI專家的協助。

5)維護兩造當事人的主張權利:仲裁程序進行,給予兩造當事人對等的有利證據陳述,得以符合公平原則。另仲裁庭適度應用當事人質疑對造證據的權利,以及交叉詰問,仲裁庭可以釐清許多爭議的疑點,更能有利於仲裁判斷。

四、結語

AI科技的進步,已經是時代更迭之產物,運用在各行業已是現實,更是趨勢。所以仲裁兩造當事人引用AI資訊時,應對AI系統的規範聲明(Conformity Statement)始能被信任而接受。然,AI系統在爭訟處理位階上,應屬於輔助工具,而非替代。當然仲裁庭之立場,仍是透過仲裁評議,作為仲裁判斷之主要依據。

另於官署主管單位須適時完成制定AI系統的法令規範,並予以監督管理,包含引用AI系統為證據之揭露、演算法公開透明等,始能明確其責任歸屬,讓AI之引用人有所法規遵循。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林桓秘書長口述資訊2025.6

2.維基百科Chat GPT

3.Microsoft 網站 Copilot 應用領域。

4.Google網站Gemini之應用。 

返回上一畫面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