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挖時土方混雜營建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建議
朱煌林 技師
目前全台各縣市皆有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相關之自治條例,以利政府有效管理轄內土石流向,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依據法規定義,所謂營建混合物係指餘土與營建事業廢棄物在尚未分離處理前之物狀。簡言之「餘土」加上「營建事業廢棄物」即為「營建混合物」。綜觀國內常見的工程契約,通常都沒有特別編列營建混合物處理工項及預算,因此當基地開挖時,若遇到大量營建混合物,契約雙方常因如何認定及因處理所需而衍生之費用,引起工程糾紛甚至對簿公堂。
實務上,當基地開挖出之土石方中有包含相當數量之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廢木材、廢竹片、廢紙屑等廢料之情形(如照片1~2所示),即有可能判斷為「營建混合物」。建議處理步驟如下:
1. 整理基地開工後、開挖前、開挖中之影像及照片資料(或Google影像資料),以利釐清時序及責任。
2. 調閱地質鑽探報告成果。
3. 查閱契約預算有無「營建混合物」之工項及處理費用。
4. 通知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辦理會勘,現場試挖確認範圍並記錄存證。
5. 繪製營建混合物估算示意圖及估算數量(如圖1所示)。
6. 辦理預算協商及變更。
7. 施工開挖、初步篩選、申報及運送處理廠。
一般工地在處理「營建混合物」時,需先行初步篩選還原成「餘土」及「營建事業廢棄物」二大類,後續才能依法申報再行處理,因此會衍生許多額外的成本費用,包括混合物篩選設備及機具費用、篩選場地的租賃費用、篩選後營建事業廢棄物的申報及再處理費用、因工期展延而增加的材料租賃費用、人事管理費用及相關雜支等。上述相關費用之增加,契約雙方若無法經協調達成共識,則會進一步透過爭議處理機制或經公正第三方鑑定認定,以釐清責任歸屬及費用分擔比例原則。
臺灣目前營建事業廢棄物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不可謂之不重,早期國內對於土石方及廢棄物並未有效管理,因此造成國土破壞及環境污染嚴重,後隨法令修訂納入管理,廢棄物亂倒的情形才有顯著改善,但全臺許多的土地,仍留有亂倒後的歷史痕跡,政府雖加強執法並逐年投入經費改善廢棄物問題,但仍是杯水車薪,無法快速的恢復土地生機,希冀每位工程師若遇「營建混合物」時,能依法規確實做到分類並申報處理,為臺灣生態環境盡一份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