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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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論 落實執行施工中動火作業 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發生在113年12月19日晚間,火災位置位於臺中市大肚區興建中全聯公司的倉儲物流中心,疑似因動火作業不慎發生大火,釀成9死悲劇。為地上4層地下1層建築工地。目前施工進度已依規申報,臺中地檢署《建築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開罰並勒停工改善。 據媒體訪問臺中市消防局長指出:根據掌握跡證研判,起火原因初判是3樓做焊接,火星從樓梯梯間的縫隙掉到地下室;而地下室正在施作地板工程,研判使用的塗料或黏合溶劑的油漆混合物引發火警;又,依據臺中地檢署查出,全聯倉儲全館空調系統由新菱公司承包,新菱公司發包給紋禕工程行施作。火災當天,紋禕工程行正在3、4樓間施作地板挖洞焊接風管相關作業,施作人員未放置防火毯等防護安全措施,致焊接的火花四處亂竄,掉落到地下室等樓層,致釀成大火。未盡督導之責,致臺中地檢署認為罪嫌重大,諭令交保。 針對新建中的工地安全及管理,應有兩個層面加以檢討:包含「動火作業安全規定」與「共同作業之管理」;首先是動火作業安全規定應落實,電焊火星溫度可高達數千度,工地常會堆積大量易燃物,如有火星掉落,很容易引起火災;依據職安法相關規定動火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包含幾個面向,如火源的管制、易燃物的管制、個人防護及緊急處理等。 前述所謂動火作業,乃指位在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發火源的作業。火源的管制,必須針對「動火作業管制區」及「高感度動火作業管制區」加以劃定,其中所謂「動火作業管制區」,乃指有儲存或運作可燃物或易燃物,並可能會因為火源或火花的出現,而構成危害安全之區域;所謂「高感度動火作業管制區」,乃指對火源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區域,而且一旦此區域發生災害,將會對整廠構成重大的危害。以上這些區域必須經過動火作業許可程序申請核可,才能進入施行動火作業,高處(或高層)動火,應設法抑制火星四散,故隔層縫隙應填堵或以防火毯等耐燃材料阻隔或收集火星,本案是否事先申請許可尚待進一步調查。 另外,依據「共同作業之管理」,本案全聯倉儲分別土建部分由互益營造公司承攬、全館空調系統由新菱公司承包。新菱公司再包給紋禕工程行施作,也就是業主採用「平行包發包方式」,此種方式並不利於承攬管理。比諸前三段本報認為營造業界層層轉包的結果,釀造死傷的事故,更為嚴重。所謂「共同作業」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同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本案業主是否事先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或由業主自行監造尚待進一步調查。 本報認為,從莫非定律告訴我們「凡事可能會發生的事終究會發生。」因此我們態度:任何一個事件,只要具有大於零的機率,就不能夠假設它不會發生。此次全聯倉儲火災造成9人傷亡事件,除了要提出改善計畫及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外,施工單位相關人員也必須面臨民刑事、行政責任與巨額民事賠償,應記取此次嚴重教訓及預防重於善後觀念;本報呼籲主管機關,應洞燭機先,加強管理。「災害金字塔理論」告知我們,大量的不安全行為與不安全狀態最終可能發生嚴重工安事故,不會每次都會那麼幸運不發生重大工安事件。故應確實落實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庶幾類似案件,能不再發生;小包們的人員死傷,肇致多少家庭的破裂,再多的補償,也無濟於事,令人三嘆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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