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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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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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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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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工程施工 中途解約一式項目如何計價

本報14596版「完工與否 廠商可請求『一式計價』全部費用?」一文,論及營建工程施工中因故解約,合約中「一式計價」項目應如何計價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08號民事判決與高等法院有不同見解,特為文評析。

文中敘明某機關(以下簡稱甲方)1053月採購某工程契約,某廠商(以下簡稱乙方)承攬該工程簽訂契約。但施作中發生履約爭議,甲方於同年89日命乙方停工後、同年104日終止系爭契約。乙方認為終止契約不合法,並向法院依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及系爭契約之約定,起訴請求甲方給付未估驗金額及賠償損失,其中包含數款一式項目。

高等法院認為:系爭案件以「一式計價」,之管制站及辦公室設施費、表土處理費、工區整理復舊費、河中施工人員安全設備及管理維護費、其他環保設施及管理維護費之計價單位,似均約定之可以請求全部費用。

但最高法院認為,合約約定完成施工後才能估驗計價,機關終止契約時工程尚未完工,故一式計價之項目似不應給付。按「一式計價」(或稱「乙式計價」),是指「不論該工作項目實作數量為何,除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均以約定之數額為給付者」。工程中之所以編列一式計價項目,乃因特定工程項目之價格或數量編列不易,無法以明確單位加以計量,例如稅捐、利潤、管理費等。或金額不大,但數量不易計算,如「五金零件」。故為方便施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遂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一式」方式計價。

唯有些設計單位可能因為時間因素,或便宜行事,一些應該編製單價分析表及數量計算表,以確定數量、且金額龐大之項目而以一式計價,在工程中途解約時便造成本案困擾。

本案合約內「一式計價」之管制站及辦公室設施費、表土處理費、工區整理復舊費、河中施工人員安全設備及管理維護費、其他環保設施及管理維護費均是可以量化計價的。如管制站及辦公室設施費可以分析為房舍(㎡)、桌椅、電腦、印表機等,表土處理費(立方公尺)、工區整理復舊費(㎡),河中施工人員安全設備(救生衣、救生圈等)及管理維護費(人月),均可以單價分析表之方式呈現。

本報認為,施作中的工程因故中途解約,對甲乙雙方都是一場災難,最好是能夠公平合理的解決爭議。「一式計價」項目應以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鑑定為宜,由公正單位鑑定出工程終止施作之實際數量金額,方可平息雙方爭議且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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