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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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工程職災--墜落危害及其防範對策 劉俊龍 技師 甲級職安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講師 壹、前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30405新聞稿)每年統計重大職災死亡數,112年數據共顯示319人因工作死亡(較111年的320人略減1人),其中營造業就占半數,有151人;其中製造業78人、其他行業為90人。細看災害死亡類型,則以墜落、滾落死亡143人最多,其次為物體倒塌、崩塌28人,感電21人,物體飛落跟被撞分別有20人等。 職安署指出,根據數據分析,營造業職災主要死因中,因為墜落、滾落的死亡趨勢並無下降,因此營造業要減災必須從預防墜落、滾落為主。近年營造業案件量和規模也越來越大,加上台商回流,國內擴廠趕工等因素,使得營造業風險增加。 職安署將今年訂為營造墜落危害事件打擊年,將加強督促營造事業單位落實墜落預防工作,針對屋頂、管道電梯井及施工架等強化檢查,希望營造業的墜落災害今年能較110年至112年的平均數再減少30%。 另外其全部產業重大職災統計(102年至112年)(圖1),分析111年中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罹災人數前5大災害類型分別為墜落、滾落(計48%),物體倒塌、崩塌(計4%)等,可見墜落、滾落危害長期佔重大職業災害罹災人數前5名且居高不下。 筆者認為無論建築、土木、機水電工程,以及戶外太陽能板、電力、電信、號誌、廣告看板工程等,屬高架高空作業的道路開挖(含埋設管路)達1.5m深度的皆有墜落風險,及各工項在屋頂面作業,其墜落風險更高於前述工程。 筆者近7年參與地方政府新建工程施工勘驗作業和近3年參與職安署中小型營造輔導作業,在營造工地看到施工廠商所設置臨時設施或安全防護不足,及勞工未配戴防護具或未使用合格機械設備器具,部份未符合職安衛法規(包括施工架設置未符合標準和與構造物開口其距離超過20cm,電梯開口和樓梯開口未防護等) (圖2~圖5),以及近年從新聞所報導重大職災事故(包括施工架上作業墜落、高空感電後墜落、合梯作業翻倒而墜落、屋頂上作業墜落等)。 筆者近5年亦從事職安衛教育訓練課程教學(包括營造作業安全、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且從事建築相關工程監造(含監工)等工地實務經驗逾25年,所以筆者就職安衛生法規分析其原因和如何執行管理對策,做以下的心得和經驗分享。 貳、重大墜落危害主要發生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 1.於屋頂從事作業時,不慎踏穿後,自高度墜落至地面。2.自合梯墜落至地面撞擊頭部。3.自高處模板開口處墜落至地面。4.自高度3 m以上公尺之樓梯墜落至地面。5.電梯直井墜落至地下機坑。6.自高度10 m施工架開口部分墜落至地面。7.於外牆安裝冷氣,熱水器時墜落至地面。8.於外牆修繕磁磚墜落至地面。9.於高空維修電氣,感電後墜落至地面。 (二) 間接原因 不安全行為:1.高度2 m以上之施工架外側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未設置下拉桿和防墜網)。2.高度2 m以上施工架工作臺寬度未達40 cm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3.勞工未使用背負式安全帶。4.高度2 m以上之作業,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5.未遵守SOP或操作順序。6.勞工身體狀況不佳。7.疏忽不注意或逾越過份行為。8.缺乏安全意識和危害觀念。 不安全狀況:1.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設置有強度寬度在30cm踏板,四周外圍無護欄防護。2.採用不合格鐵梯或木梯,合梯兩梯腳間無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而易翻倒。3.電梯開口或樓梯開口無防護。 (三) 基本原因 1.未實施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認知評估及控制。2.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未訂定適合其需要安全衛生工作守則。4.未實施定期自動檢查。5.未落實共同作業承攬管理。6.未設置營造作業主管(露天開挖/施工架/鋼構組配/模板支撐/屋頂作業等)。7.未設置職安人員或職安人員未盡責落實管理。 參、主要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節錄) (一)職業安全法 第5條: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見解分析: 工程設計之建築師或技師,應於設計規劃階段針對工程特性實施風險評估--評估工法風險等級和選用,施工廠商應於開工前針對工程特性危害因素分析和對策等風險評估。 (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見解分析:專業人員於開工前對工地規模特性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依相關職安衛法規和營建法規,訂定適合的工地職安衛管理施工計畫,據以落實。 第17條: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六~八款省略)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見解分析: 依工作場所可能風險因子,規劃及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包括各職掌分工),據以落實。 第18條:1.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2.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圖6):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見解分析:屋頂作業是墜落職災前二名的工作場所,作業主管應落實其辦理事項更顯重要,其他營造業主管亦同(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模板支撐/施工架組配/鋼構組配)。 第19條: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見解分析: 舉凡各工作場所,勞工有墜落之虞處應設置必要之防護設備,否則應使勞工使用背附式安全帶。 第20條: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見解分析:常見於工地開挖面、鋼構樓層面、屋頂開口面、樓板開口面,是墜落職災前二名的工作場所,工地負責人和職安人員應確實管理更顯重要。 第23條: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 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 CNS 7535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鈎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 見解分析: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或有墜落之虞場所工作,雇主要提供符合規定安全帶供勞工使用。 第39條: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見解分析:超過二公尺以上作業,為保障施工者安全,以高空工作車或移動式施工架為首要。 第59條: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二、前款設置之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三、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見解分析: 自108年起,應依法規使用CNS 4750 型式之施工架,早期舊型施工架其材質強度(包括斷面厚度)遠低於新法規規定。 (三)職業安全設施規則 第229條: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三、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第230條: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圖7):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見解分析: 移動梯合梯為工作場所各工項勞工最常使用的器具,如使用不合格梯子(含鐵梯木梯)亦有倒塌墜落高度風險。 第128-9條: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圖8),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本條文預定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俾利事業單位派員接受訓練,以資因應。 見解分析: 勞工從事高處高架作業,除移動式施工架外,為最移動便利和安全性高的施工車輛機械。 肆、墜落危害預防對策 為保障工程施工之安全,預防意外事故之發生,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工作者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並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升降設備或防墜設施,擬定防止墜落災害具體作為,以建構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增進工作效率,降低墜落災害發生,落實高空作業安全意識及防護措施,培養人員事前防範重於事後救難的防災觀念。 預防對策 1.設置護欄 (1)工作場所有開口應設置護欄,開口護欄採 GIP 管為施作材料,高度應在90 公分以上並設置上、中欄杆及寬度10公分以上之腳趾板。(2)對於不使用之開口,應覆蓋穩固並標示黃底紅字「開口危險」。 2.設置安全網 (1)要使用符合法規的安全網。(2)應設置位置:大型開口(如鋼構樓層、電梯開口水平面)。(3)應設置位置:有墜落之虞的勞工工作面(含挑高處)。 3.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 (1)勞工使用安全帶要使用符合法規規定(材料、強度及檢驗應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用安全帶及高處作業用安全帶)。(2)勞工高架作業要確實佩戴安全帶和勾掛在安全母索上(尤其是施工架.模板組配.鋼構組配勞工)。 4.搭設施工架和移動式施工架 (1)高度5m以上施工架構築,依專任工程人員或執業技師設計。(2)高度5m以上施工架構築,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3)施工架與構造物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不得超過5.5m,水平方向不得超過7.5m。(4)使用移動式施工架時應將腳輪止滑裝置予以固定。(5)勞工作業時應使用安全帶。 5.使用合梯和移動梯作業 (1)雇主使勞工要用合格的合梯和移動梯。(2)勞工在移動梯.合梯上作業時,要有夥同作業為必要。(3)超過2m高度作業,建議使用高空工作車。 6.使用高空工作車作業 (1)雇主使勞工要用合格的高空工作車。(2)勞工要受訓合格和有操作證照。(3)勞工作業時應使用安全帶。 7.重要管制事項 (1)患有貧血、高血壓、懼高症等疾病,身體虛弱或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情緒不穩定或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者,均禁止攀登高架或在高處施工架上從事作業。(2)凡離地面2 m以上而有墜落之虞高處作業工作者,勞工均應戴用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具。(3)從事高架作業人員,避免穿寬鬆衣物,應著不容易滑倒之安全鞋。(4)作業主管於作業前應確認作業環境、機械設備及材料等狀況。 8.現場檢查重點 (1)作業主管確實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作業前檢視安全設施是否完好和未遭破壞。(2)勞工作業於墜落之虞場所正確戴用安全帶,並正確勾掛確實。(3)職安人員監督作業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參考文獻 1. 勞動部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 圖1,參考勞動部網頁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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