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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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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急待修正

政府採購法 101 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03 又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該項第一款規定:「有第101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該款規定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三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看似公道,但一般財力不夠雄厚之廠商,三年沒有收入,也只能宣告倒閉。雖然得到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已經物換星移幾度秋,沒有財力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求,家破人亡者所在多有,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唯對於具有數千員工之大型廠商而言,僅因其中一員工之犯行,導致全公司數千員工在處分期間喪失工作機會,加計員工家屬,影響達數萬人之巨,有失衡平及比例原則。

數年前國內某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有員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行為,且經判刑確定,但因影響巨大,遲遲無法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故建議依公司規模訂定處分條款以符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

故此,也有立委提案建議101條款在法院判決定讞後再執行,但大多數立委認為台灣法院審理遙遙無期,判決成立後,恐已時過境遷,有失時效,未予通過。

人一上百,形形色色,良莠不齊,在所難免。如政府工務機關常有貪瀆案件發生,處分方式也是針對犯罪者而已,並不會令整個機關停止運作。而一間公司發生101禁止條款,如果是數人的小公司,尚稱允當。如果是上千人以上的公司,因1人之不法行為,導致數千人同時受罰,誅連之廣,有如古代誅九族。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也有失公允。

故此,本報建議,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司,發生施工期間違反101條款,表示對該類工程之管理能力不足。判處停止投標期間僅針對該類工程不得參與投標即可。如施作邊坡整治工程發生違反101條款情事,在停業期間即不得參與邊坡整治工程類投標,其他工程則不在此限。

另或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司發生施工期間違反101條款時,可針對該廠商前三年之平均得標金額予以限制。其判處停止投標期間改為承攬金額予以一定比例之限縮。如此已經達到懲戒之目的,又不會傷及無辜,建議工程會儘速推動立法,以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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