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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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局養肥貓?! 周子劍 技師 當一個大學畢業生,考上水保技師,取得執業執照,進入就業市場,猛然發現他的最大競爭者,竟然是他學校的老師,這個晴天霹靂,真是令人情何以堪。 以某教授為例,自民國86年至99間,其個人在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等機關,擔任召集人,審查之水土保持計畫,合計就高達586件。初步合計,至105年,其擔任召集人及非召集人,所審查之案件初估在上千件以上,獲利可觀,試問,水保系畢業生如何與此審查大戶競爭? 觀之以往主管機關委託技師公會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機制,其審查單位是由水保義務人直接選定,審查費用亦直接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費率,繳交審查單位。但水土保持局卻自行規定『審查費用須由政府機關收取繳庫後,始得編列預算支應』,目前均由各機關辦理招標評比,增加行政機關作業量,造成官困民怨。 此外,由於水保局有補助地方政府經費的權力,然其局長卻又擔任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的理事長;而水土保持學會又參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政府研究案的投標。審查者多是水保體系的教授,常有機會須向水保局申請研究經費,試問如此糾結的關係,其審查如何公正?! 因此,水保局及其他政府官員,在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及相關的台灣坡地防災學會大賺外快,而水土保持法中的水保、土木、水利、大地四大技師公會,卻無法有公平參與之機會,豈不諷刺? 至於水保官員與學會投標,是否有對價關係,應速予查明,以杜悠悠之口。呼籲行政院,應立即要求各地方政府,將90年以來的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單位列冊公布周知,以維公允。 日前,有立法委員提出水土保持法第14-1條修正草案,部份人士卻誤以為:「水土保持計畫書,僅讓四大技師公會審查,審查後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即可,被外界視為為山坡地開發大開方便之門」。事實上,這是移花接木、指鹿為馬的不實報導。 因為水土保持法第14-1條第2項,有關「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無更動,准駁之權,仍全由政府掌控,並無方便之門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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