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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星期六 .......................技師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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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聞焦點 ........................................................................................社論 |
李副主委於會議中表示,該會於本年 在
與會各專業團體一致明白表示反對技服辦法增訂第五章「公有建築物」之情形下,工程會卻仍表示第五章之增訂,並未擴充建築師業務,而係參考英美各國之立法
例。此項說法遭到不請自來的台北市美國商會當場吐槽。台北市美國商會的代表指出,工程會此項增訂專章,明顯違反國際慣例,台灣已經是唯一禁止工程顧問公司
承作建築設計的國家,這讓工程顧問公司必須將建築設計外包給其他建築師,或是花錢請其他建築師簽署顧問公司本身已設計好的建案。如今若第五章付之施行,未
來在重大公共工程建案中,不論規模大小,所有的工程顧問公司,都只能擔任建築師事務所的轉包商—結果就是轉包商營運規模比主承包商的
還大,主 承包商需仰賴建築師的鼻息,坐視建築師蓋章快活。 對
於與會專業團體紛紛質疑,工程會僅一眛表達大家誤解技服辦法修正草案之真意;至於該辦法第五章「公有建築物」增訂之內容明顯為建築師以小綁大,將公共工程
採「重點監造」,形成建築師公會一向主張之「監造」非「監工」規避監造之法定刑責以逃避責任;另將水土保持計畫、山坡地調查及測量、環評等非建築師之專長
的項目,交由建築師主導;何謂『實質環境』;現今技服辦法實施尚稱順利,工程會卻急於增訂第五章公有建築物專章,其故安在;而年來土木、結構等技師公會,
正為建築法第13條,與建築師公會激烈爭議中,身為技師
主管機關的工程會,卻選在此時,借技服辦法修正重新宣告建築法及建築師法對建築師的獨寵,豈有此理?面對大家的不安和疑惑,只見主席 |
美國商 會雜誌社論 相較亞太其他城市充滿創意的建築設計,
台灣的建築多數仍是了無新意(詳見本期的封面故事)。原因之一是政府與民間都不願花錢引進世界一流設計。另一個原因則是,具政治影響力的建築界執著於排外
與搶地盤心態,疏於提升自身設計水準。 公
共工程委員會研議中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正反映了這個現象。由於建築師業界的不斷爭取,工程會近日決定修改上述辦法相關規定,並向政
府機關及國內商業團體徵詢意見,但像台北市美國商會這類的外商協會卻被排除。修正草案第五章擬將內含「建築物」之公共工程案改由建築師為主承攬人,而非一
向承作基礎建設的工程顧問公司;即使是發電廠或捷運站等核心技術並不在「建築物」的興建工程,這項規定也同樣適用。 這項規定一旦施行,在重大公共工程建案
中,不論規模大小,所有的工程顧問公司都只能擔任建築師事務所的轉包商—結果就是轉包商比主承包商的營運規模還大。這項草案還有其他
滯礙難行的地方: ·
公
共建設的品質及可靠性將受影響。工程
顧問公司有各具專精的專業工程師,如電機、機械、管線及環境工程。儘管建築師事務所也可以將專業工程轉包給專業包商,但建築師本身並不具備監督審核全部工
程品質的專業知識。 ·
建
築師事務所通常只有一位負責人或由幾 位建築師合夥,財務狀況比不上企業化的工程顧問公司。對需要履約保證的大型建案,財務能力將是關鍵所在。 ·
按
照現行法規,外商只能在台開設工程顧
問公司,無法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會的草案等於將外商排除在多數公共工程建案之外—就算表面上沒有這樣的用意,實質上還是違背了台
灣做為世界貿易組織一員應負的義務。 若這項修正案通過,會再度造成台灣法規 背離國際慣例的印象。台灣已
經是唯一禁止工程顧問公司承作建築設計的國家,這讓工程顧問公司必須將建築設計外包給其他建築師,或是花錢請其他建築師簽署公司本身設計好的建案。 美國商會呼籲工程會刪除引起爭議的第五章,讓台灣建築師專注於提升建築設計的
水準,至於基礎建設工程的統籌管理,還是交給工程顧問公司負責。 (本文為台北市美國商會10月 號雜誌社論)
台北市美國商會10月
號雜誌社論 台北市美國商會10月
號雜誌詳見本期的封面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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