銲
接於鋼梁上之剪力釘尺寸限制探討 陳
正平 技師 近
日有技師同仁提問:『現行鋼結構設計規範第
表一
各種剪力連接物之容許橫剪力 (公噸)
如下表: 圖一 鋼承板與剪力釘間之尺寸限制〔1〕 含
鋼浪板之合成構造,其剪力釘之設計原則及規定,係依據 Lehigh 大
學之試驗研究成果(Grant et al. 1977)所
制訂 以
上疑問因規範未有系統地詳加說明及提供相關設計資料,致引起技師同仁一連串的疑義及造成設計上之困擾。「鋼結構設計規範」第 (1) 剪
力釘尺寸:直徑 (2) 肋
條寬:49至 (3) 肋
條高:22至 (4) (5) (6) 任
一肋條之剪力釘數:1、2 或3 再
者,鋼浪板之肋條垂直於鋼梁,且鋼浪板為連續通過鋼梁上翼板時,剪力釘須穿過鋼浪板固定於鋼梁上,這種情形下,水平剪力將引致鋼浪板溝槽部分產生迴轉式的
破壞模式,造成剪力釘之抗剪強度降低。規範建
議剪力釘之抗剪強度須以埋入均勻厚度之混凝土版
的標稱剪力強度再乘以式 (Easterling et al.
1993;Kemp and Trinchero
1997)亦顯示,當鋼浪板之每個肋條與鋼梁交接處僅設置一個剪力釘時,式(9.4-1)
〔1〕可能偏高,因此增加了折減係數不得超過0.75的規定。當鋼浪板之肋條底部範圍內設置有加勁肋突(reinforcing rib)(如圖二所示)時,
剪力釘一般不設置在加勁肋突位置,而設置在加勁肋突的旁邊,此時依剪力作用方向的不同,剪力釘固定的位置可分為弱位與強位。剪力釘固定於弱位會產生過早的
破壞,而降低安全性。因此,當剪力釘的強位可以預知時,可以協調施工者將剪力釘固定在強位,否則剪力釘應隔根換置於「強位」與「弱位」。
剪
力釘除須有足夠的錨定長度才能發展達其全張應力強度外,尚須有足夠的堅實周邊混凝土圍束,才能發展達其剪力摩擦行為之全剪力強度 由
上述文獻資料可知,剪力
釘除須有足夠的錨定長度才能發展達其全張應力強度外,尚須有足夠的堅實周邊混凝土圍束,才能發展達其剪力摩擦行為之全剪力強度。故
若採用較大直徑之剪力釘,設計結果恐無法符合試驗參數的需求,致無法發展達其全剪力強度,而可能會影響結構安全。因此現行鋼
結構設計規範「混
凝土版須以銲接於鋼梁上之剪力釘與鋼梁連接時,剪力釘之直徑應小於或等於 圖
二
含加勁肋突鋼浪板上剪力釘之弱位與強位〔1〕 特別提醒
設計者在選用剪力釘之長度時須預留3至 又
依現行鋼結構設計規範第 |
表二 各種剪力釘之長度與重量對照表〔3〕
備註:本表為熔接前長度,銲接後長度
約減少3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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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剪力釘之配置有下列限制(見圖
三) 〔3〕亦一併列出供設計參考: 1、在最大正彎矩或最大負彎矩至零彎矩間之剪力釘,可依其所需數目以等間距配
置。但在任一集中載重至臨近零彎矩間之剪力釘數目,須足以發展出集中載重處所需之最大彎矩。 2.、剪力釘側向應最少有 3、除非直接配置在腹板正上方之翼板,否則剪力釘之直徑不得大於2.5倍鋼骨翼板之厚度。 4、兩剪力釘間之最小中心間距,在梁之軸方向為6倍釘直徑,在橫方向為4倍
釘直徑;但鋼浪板肋梁上之剪力釘,兩方向之最小間距均為4倍
剪力釘直徑。兩剪力釘間之最大中心間距為8倍混凝土版總
厚。
圖三 剪力釘配置圖〔4〕 當鋼浪板之肋條平行於鋼梁,或鋼浪板
為單跨不連續通過鋼梁上翼板時,鋼骨梁
上之鋼浪板可以沿鋼梁之縱向切開並橫向拉開配置,將肋條加寬成一混凝土托肩,剪力釘不論是穿過鋼浪板或直接植銲固定於鋼梁上,根據有
限的試驗結果(Grant et al. 1997)顯示
剪力釘受肋條之影響並不顯著,惟對 ……(參
考文獻〔1〕式中之式9.4-2)之剪力
折減係數。 另
外,舊
版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五章(鋼構造)第271條
另有提供「剪力槽鋼」之容許剪力值供設計參考,但因剪力槽鋼承受剪
力時須配合槽鋼之開口方向,因有方向性致容易產生誤用之情形,又因剪力釘植釘機的快速(依
植釘機機種不同,每分鐘約可植釘3至8只)、
方便,致使剪力槽鋼完全被剪力釘所取代,因此現行規範已不予列入,惟設計者若有特例須用到時仍可使用。 【參
考文獻】 〔1〕內政部營建署(2007)
,“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規範及解說”。 〔2〕內政部營建署(1991)
,“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五章(鋼構造)。 〔3〕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電
弧熔接式剪力釘”型錄。 〔4〕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2003) ,“鋼
結構容許應力法設計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