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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受委託辦理ㄧ個買賣糾紛鑑定案,鑑定結果意外發現鑑定標的物屬高氯離子建築物,此時心理ㄧ直徬徨,看買方為一忠厚老實之長者,ㄧ生辛勤結果居然會這樣?告知賣方則定會反彈,此案可能糾纏不清,想想賺取微薄之鑑定費,是否要混入此漩渦?是否要便宜行事?但本於良知及職業道德,想想,還是委婉告知,規定範圍內盡ㄧ切協助,雖然後續發展如何?尚不明瞭?但ㄧ切已坦然,不再旁煌。 技術歸技術,醫生將檢驗解果告知病患,至於怎樣治療?病人或家屬之感受?那是後續問題,誤導因為果,造成檢驗結果之混亂,當然有時要技巧性之告知,避免造成傷害,但總不能隱瞞不說。 推而廣之,在處理事務時,秉除威脅、利誘及感情之因素,技術歸技術,理會越來越明、事情處理來則會公正、順暢;而目前台灣社會之ㄧ些亂象到底是政治問題?司法問題?還是風氣問題?如此樸朔迷離,莫衷ㄧ是?讓人無所適從?還是ㄧ句老話,技術歸技術,ㄧ切問題都可迎刃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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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7年10月24日最近內政部頒佈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相關引渋法條經整理如下以饕讀者諸公: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說明: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作業、項目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會定之。
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相關資格。 說明: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 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 營造業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相關資格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指從事營繕工程測量、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 在政府機關、公 (軍) 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 (構) 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 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說明: 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法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受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執行業務之收費數額,依下列工程契約金額基準計算: 一、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五。 二、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未逾一百萬元者: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三。 三、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一千萬元者: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二。 四、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一。
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丙等綜合營造業應於十五日 內再行委託合格之建築師或技師辦理,並由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向工程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後始得繼續施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民國97年10月24日) 參考文獻 1. 民國97年10月24日發布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2. 民國97年08月06日修正版 營造業法 3. 民國97年05月12日修正版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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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請於97年12月19日前傳真(02-29641159、29634076)至公會或email 至 mail@twce.org.tw。 注意事項:辦理時間為97年12月31日前,逾期另行處理 注意事項:敬請mail(mail@twce.org.tw)告知本會,謝謝!
說明:vod課程內有分進修用與取得積分用
時間:97年12月23日(星期二)13:20~17:15 報名截止:97年12月11日(星期四)中午12時 報名截止:98年02月13日 時間:97年12月11日(四)
報名截止:97年11月28日 ※本研討會原訂為11/22,因故延至12/6舉辦。※
日期:97年11月28日上午9:00~12:00 日期:97年12月21~22日(原訂97年11月27~28日) 時間:97年11月28日(星期五) 上課時間:嘉義場-97年11月27日下午2:00~5:00 時間:97年12月04日 時間:97年12月11日(四) 時間:97年12月05日(星期五) 活動時間:97年12月03日(星期三) 日期:97年12月1日(一)~97年12月3日(三) 時間:97年11月28日 日期:97年11月28日下午1:30~4:30 時間:97年11月27日(四)PM13:30-PM17:30
辦理日期:97年11月27日(四)、11月28日(五) 時間:97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時間:97年12月11日~12日 時間:97.12.12 時間:97年12月05~06日及12月12~13日(星期五、六)-高雄班 時間:11月28~29日(星期五、六)-高雄班 研討會日期:97年11月28日 (星期五)
重要日期:(預定)論文全文收件截止:2008.11.30;論文全文接受通知:2009.2.10
活動日期:97年12月14日(星期日) 上午8:00 日期:97年11月29日(星期六) 時間:97.11.1~97.12.31每星期2、5晚上7:30~9:00
活動時間:第2次:97年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6:00~ 活動日期:每週六上午8:00~12:00
各社團例行性活動:
地點: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會議室(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28號9樓)
授課時間:97年08月19日-97年11月11日(每週一) PM6:30 地點: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會議室(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28號9樓)
地點:台北市立民族國民中學體育館(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13號)
地點:會本部(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A3)
地點:吉豐羽球館(台北市內湖路三段348巷7號1樓)
地點:台北市青年公園網球場(台北市水源路199號)
北區地點:龍門國中游泳池(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69號)每週六
08:00~12:
中區地點:大台中游泳池(台中市北屯區河北西街17號) 每週六 05:30~ 23:00
地點: 台北縣板橋市民生路二段56之5號2樓
地點: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2號R樓(頂樓)
地點: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2號R樓(頂樓)
地點:E 7 Club球館【原飛龍保齡球館】(台北縣三重市中央南路63之1號B1F)
地點:台北市國父紀念館廣場(光復南路側) |
●莊秋明-RC結構物腐蝕原因與新結構物免維護防蝕法(1、2、3、4、5) ●王仲宇-橋梁之健康診斷(1、2、3、4、5、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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