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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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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黃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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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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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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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黃崇哲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執業相關法令QA

鄧勝軒技師

技師執業相關法令,主要有包含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技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民法及刑法等。與技術事項之作用性法規,則有建築法、公路法、大眾捷運法、水利法、自來水法、下水道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土石採取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營造業法、國土測繪法、地質法等。技師執業過程如不諳法令規定,很可能會觸及法令相關規定而不自知。本文技師執業相關法令以QA呈現,主要目的是讓技師先進容易閱讀。惟受限篇幅,僅以技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簽證規則等內容介紹為主,希望對技師先進有所幫助。

問題1:請問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專任定義為何?

:

  1.  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2.  復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條例第13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3.  公會每年均會調查所屬會員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之技師,由公會統一彙整陳報主管機關同意備查。

問題2﹕請問技師法有關於執業有效期及換發與處罰(行政罰)規定為何? 

:

  1.  依據技師法第8條第4項規定:「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6年;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技師,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之3個月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執業證明及訓練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執照」。

  2.  另,依技師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技師違反第8條第4項規定,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技師業務者,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命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未辦理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處罰」。

問題3:請問技師執行業務應如何逐案做成紀錄,否則會有那些處罰規定? 

:

   1.    依技師法第15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記載技術服務事項與所在地、委託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辦理情形及期間之詳細紀錄。」

   2.    另,依技師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技師違反15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問題4:請問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規定為何?如違反之懲戒規定為何?

:

   1.    依據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技師執行簽證,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2.    此外,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12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3.    另,依技師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技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應予警告或申誡。…三、違反第16條第2項、第3: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問題5﹕請問技師執行業務時對所發現之危險有報告義務?如違反規定之處罰規定(懲戒)為何? 

:

   1.    技師法第17條條規定:「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行業務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2.    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二、違反第17規定:應予申誡或停止業務。

問題6:請問技師執業不得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租借執業執照)規定為何?違法之處罰規定? 

:

   1.    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2.    另,依據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違反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證書」。

問題7﹕請問技師執行業務時之禁止行為之規定為何?如違反其處罰規定為何?

:

   1.    依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四、辦理鑑定,提供違反專業或不實之報告或證詞。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六、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2.    另,依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一: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3.    此外,依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275號】,(違反本條(第39條)規定應受懲戒,以技師有「過失」為限)解釋文:「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問題8﹕請問2位以上之技師執行業務,其共同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如何處理? 

:

2位以上之技師執行業務,其共同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依簽證規則第9條規定,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至屬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其由同科別2位以上之技師執行業務者,宜準用上開規定,爰其共同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該等技師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外,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並載明負責整合之技師,且該負責整合之技師亦應共同簽證負責。(工程會92416日工程企字第09300043930號函)-簽證規則第9條第2

問題9﹕請問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與其他法規,就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之「實施範圍」或「簽證項目」均有規定時應如何適用? 

: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第2條定有明文。有關本規則實施簽證之公共工程,其工程作用法規(例如公路法、大眾捷運法、電業法、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自來水法、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就本規則附表所定技師簽證之「實施範圍」或「簽證項目」另訂定規定者,因屬對本規則同一事項為特別之規定,依上開本規則第2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優先適用;至於本規則於各該法規所無之技師簽證規定(例如技師簽證作業及程序),仍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工程會985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3380號函)

問題10﹕請問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所稱「工程規模」,應如何認定? 

: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所稱「工程規模」,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核定計畫之工程概算或預算規模認定之,於施工監造階段,得依該工程之採購金額認定;該工程如同時包括土建、機電、照明、空調等工程,其「工程規模」之認定,應合併計算之。(工程會9326日工程企字第09300043930號函)簽證規則第5條第2項。

工程案件已達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實施範圍所定之工程規模,其包含之實施範圍欄所列之各項工程,不論所占經費比例高低,均應實施簽證。(工程會92512日工程企09200152570函)

問題11:請問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實施範圍」所稱「屬中央機關(或地方)辦理者」及「工程規模」之認定? 

:

   1.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之實施範圍欄所稱「屬中央機關(或地方)辦理者」,其意係指中央機關(或地方)辦理之公共工程,工程既屬各級地方政府所擬定之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工程,工程屬性及預算均屬地方機關,爰其工程規模金額應以屬地方機關辦理者認定,不得以受委託代辦該計畫之採購案之機關認定之。

   2.  同一工程採購標案,如包括道路工程、共同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等,其工程規模金額不得分別計算。(工程會92年3月4日工程企09200061980函)

問題12﹕請問執業技師辦理設計者可能觸犯之法律為何? 

:

   1.   受任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因設計不當或有瑕疵,致工程品質不佳可能發生損害,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544)

   2.   公共危險罪:工程設計人、承攬人、或監工於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時,違背建築技術法令成規而致公共危險,如設計錯誤(193)

   3.   業務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罪:刑法第14條「過失犯」之規定: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依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如設計時之考量不周延等。

   4.   相關專業法令約制:倘設計者未依循其相關專業法令規定(如技師法、公共工程簽證規則),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等(17),自應受相關法令罰責之約制,如撤銷開業證書。

   5.   另外,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問題13:請問執業技師辦理規劃設計,政府採購法對於綁標之規定為何? 

:

   1.    技師辦理規劃設計時,應注意設計成果是否有抄襲或沿用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或訂定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疑慮,致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不當限制競爭或不法綁標情形。此外,應注意是否有僅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致造成承包商申訴爭議或利益輸送等弊端。

   2.    另,技師辦理規劃設計,編製施工規範,雖可直接下載工程繪網站公開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但仍應就個案需求,予以量身訂製相關工程技術規範,以確保工程採購應符合採購法第2基於工程採購應屬「定作物」之原則。預算書部分項目單價應採量化計價,如:安全衛生管理費、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費等,勿以一式編列,以免驗收困難及事後審計遭質疑

   3.   工程會曾於1011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相關綁標之責任及處罰,已納入工程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規劃不當或設計錯誤,不符合機關需求,影響工程按圖施工及施工品質,導致後續辦理變更設計,衍生工程延宕及浪費公帑等情事,涉及:(一)刑事罰(如:綁標、行賄);(二)行政罰(如: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三)懲戒罰(如:技師、建築師懲戒處分)。

   4.   工程會就本項規定陸續函頒各項規定如:90119日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訂定「政府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91130日(91)工程企字第91004186號函送「如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手冊、 936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所臚列「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958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0410號函送「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請技師先進至工程會網站查閱(路徑:本會首頁/中央採購稽核/各類相關錯誤態樣/工程規劃設計圖說防止綁標專欄)。

:

   1.  損害賠償責任:若因承造人未按圖施工,監造人認為合格,但經主管機關勘驗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遭受損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公共危險罪: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員於營造或拆除建築物時,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而釀災,致生公共危險者。(刑法第193條)。

   3.  偽造文書印文罪:如監造紀錄文件與事實不符。

   4.  業務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因監造係工程之最前線工作者,舉凡施工機具、工班調度與施工進度掌握,以及監造文件編撰,皆需由其負責,是故因其不小心所可能引致法律問題也最多,如吊裝機具不當致人員傷亡。

問題15:有關公共工程執業技師及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者,可否免接受本會品管訓練,即可逕擔任品管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或承商之品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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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工程會於92年12月18日工程管字第09200491870號解釋函(略以):「…查技師法第12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監造」;另查「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符合該規則規定之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其中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故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與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如擔任品管要點第10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雖未接受品管人員訓練,仍可分別執行該要點第12點規定之「本科技術事項」與建築工程之監造工作。

  2.  96年9月2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業將「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修正為「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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