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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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未排除使用專利環保工法
【本報訊】工程會表示,近日媒體報導,國人發明的吸水道路專利環保工法,因為採購法不能將標案給獨家廠商而推不動,工程會表示,採購法並未排除機關使用具專利之工法。 採購法係參照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及先進國家之採購制度訂定,與國際接軌。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若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依其規定,且所擬定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如確有採用新發明之設計或工法之必要,於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時,可在招標文件載明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生產者或供應者,並允許廠商採用同等品。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機關辦理涉及不同工法之異質性採購,可一併考量各工法之差異,參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將技術規格性能、施工方法、環境保護程度、耐久性、後續使用或維修成本等,列為評分項目,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專利工法在這些方面如具有優勢,可增加得標機會。 以環保永續工法興建工程,係世界潮流,工程會鼓勵各機關從全生命週期成本之觀點,推動環保永續工程,並鼓勵因案制宜,採評分方式決定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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