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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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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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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陳少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從外牆磁磚剝落事件

談老舊建物之安全維護

台灣的地理條件,因潮濕多雨、空氣濕度與熱漲冷縮溫差等複合作用下,容易加速建築物外牆材料的老化,或接合處之裂損,並對金屬吊掛材料產生銹蝕損壞,加上未有定期檢查維修之概念,增加外牆磁磚或附掛物掉落之潛勢。過去曾發生大樓住戶金屬欄杆,因鏽蝕斷落致傷亡之事件,近期又有多起公寓、大廈外牆石材或磁磚掉落,造成傷亡或毀損車輛事件。而每次於颱風或地震過後,此類掉落物,有如不定時炸彈般,讓用路人安全暴露於高風險中,這些憾事反應出老舊建築物外牆對公共安全造成之隱憂。

台灣的建築,習慣於結構體外牆黏貼磁磚或大理石面材,隨著早期經濟起飛,建築物大量興建,至今屋齡年長的公寓、大廈之數量,愈來愈多。早期磁磚多採海菜粉加水泥方式黏貼,而石材則採一般鐵件固定,日積月累的風吹日曬下,磁磚剝落或附屬物件掉落事件,風險隨之提高。然而這些事件,難道純粹只是天災造成的「意外」?還是有人為上的疏失?此課題值得更深入探討。

依照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該負起維護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任,如果因為外牆磁磚剝落造成損傷等公安事件,除依法要處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再限期停止其使用。若有發生傷害他人及財產情況時,還會有民事賠償及刑事的責任。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有清楚規定住戶之權利與義務,若有權利侵害義務違反者,主管機關得以處罰並限期改善之規定。

惟,主管機關之行政管理措施或公權力之行使,僅是危險預防之手段或降低社會成本的預防機制,並無法促使建築物之劣化,趨於緩和或提升建築物機能。是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係居住於建築物之中,須有效的維護及合法使用,方能延長建築物之壽命,也才能發揮建築管理之功效。

因此,為求建築物之永續使用,世界各國早已視建築物生命週期之延伸,為建築管理或都市發展之重要策略,而不論管理維護計畫、長期修繕或是持續管理維護之概念,都值得政府進一步於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法令中予以落實。

綜上所述,可見政府相關單位、社區管委會及住戶等,若能重視此類問題及其法律上的責任,並預先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方能降低此類災害發生之機會。換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居住義務,必須成為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政策的基石,才能維護公共安全。

因此,本報呼籲,此攸關全國性公共安全之議題,根本之計,應由中央政府主動立法解決;而救急之策,現階段政府應儘速擬訂推動「老屋健檢」的相關機制並納入法令之中,以作為後續執行依據,主動喚起民眾關心自身住家安全及避免影響公共安全,期望藉由老屋健檢推動的過程,建立民眾防災意識與住的公共安全。同時加強宣導,要求管委會對於社區建築物,應主動、自動加強自我檢視,儘速改善,以免憾事再度發生,讓民眾之行走安全有保障,免於低頭快步通行之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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