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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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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黃清和
     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張長海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建築物工程品質查核不應一國兩制

【本報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中華民國104528日新北工施字第1040949359號函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營造業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規定建築工程申報施工勘驗所撿附之現況照片辦理方式。該函一出,引起社會譁然。

故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施義芳理事長暨土木、結構各地方公會余烈理事長、洪啟德理事長、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藍朝卿理事長、婁光銘理事長、張清沛常務監事、賴宏嘉主委及土木全聯會周子劍副理事長、黃科銘副理事長、張錦冬常務監事、蔡得時理事一行13人於(104)72日連袂拜訪新北市工務局朱局長惕之先生。

施義芳理事長首先說明該函規定:「為落實建築法及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所明定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現場勘驗之責任,承造人申報建築執照各樓層勘驗時 (含基礎板勘驗),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依照申報施工勘驗樓層就必要地點及住置。拍攝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至現場及以標示板紀錄查核時間 、樓層住置之照片,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查核現場確實依核准設計圖說施工後 ,於勘驗報告簽章,並檢附含標示板之現場照片,向本局申報勘驗。」

施理事長表示,要求主任技師與監造人同時至現場查核,實屬強人所難,故台北市政府並不要求主任技師及監造人須同時至現場查核拍攝照片。可分別至現場查核拍攝照片,希望新北市亦可比照辦理。

施理事長又表示:該函說明二之(二)「 前項監造人部分,可由受僱於該事務所之建築師、專業技師、技術士、具有大學《專》或同等學歷以上建築、土木、營建等相關系(科)畢業之職員代行,惟一切業務均應由該事務所之開業建築師簽署負責。」;因內政部已多次函釋「建築物之監造人為唯一建築師」故該函以「專業技師、技術士、具有大學《專》或同等學歷以上建築、土木、營建等相關系(科)畢業之職員代行建築師之業務」一則降低建築師之位階、二則違反建築法第13條之規定,應僅建築師可代理建築師之業務。

同時與會代表也指出,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相關品質文件,應由監造人負責簽證,證諸「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4.02.14.03)建築師有無親自執行簽證。若無;則最少扣1點、最多扣2點。故「惟一切業務均應由該事務所之開業建築師簽署負責」,應改成「由建造執照中之監造人簽署負責」,才屬合法。否則如民間建築物可由該事務所之開業建築師簽署負責,而公共建築物須由監造人簽署則造成一國兩制,導致法規紊亂。

最後朱局長表示,由非建築師代理建築師確實不妥,將予以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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