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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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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黃清和
     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張長海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政府不應將技師視為廉價勞工

10341日經濟部發布公告南投縣第一批,以「曾經發生山崩」及「順向坡」等區域為原則之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包含南投清境地區)範圍後,即開始陸續劃定各縣市之地質敏感區。

此後,凡位於經濟部公布之地質敏感區內之建築基地,要進行開發時,皆須委託地質法規定之6科技師辦理「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且須相關機關()審查通過後,併同建築開發書圖、文件,送交政府建築管理單位審查後,始得發給建造執照動工興建。

經濟部於10334日經地字第10304601010號令函釋,「包含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各目的事業法令;同條第二項所稱「審查機關」,指依前開「相關法令」,辦理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查作業之主管機關。土地開發行為送審之書圖文件,應包括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併由「審查機關」辦理審查。」    

因地質法並未另設獨立審查機制,某縣政府以「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併入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審書圖文件後,審查機關循相關法令之原審查程序辦理或作業方式審查,毋須另行單獨審查「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以避免延長土地開發期程。

其立意雖然良善,但其又規定,審查水土保持計畫單位,倘遇開發基地,涉「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同時審查,不應另行單獨審查及收費。即審查水土保持計畫單位,須無償審查「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卻是壓榨技師之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由於審查「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須依據經濟部公布之「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審查,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係兩套不同之標準,係屬不同專業領域。其審查並非僅依據報告書面審查即可,尚須赴實地勘察地形地質,並負終身責任,須負擔極大之風險,與水保計畫審查不可同日而語。

如地質敏感區位在非山坡地,不論由何單位審查,必須付費予審查單位。該縣政府要求審查水土保持計畫之技師,無償增加時間、精力審查「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是視水保審查技師如同廉價勞工,應即停止此一壓榨技師之行為,而給與合理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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