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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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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健全坡地社區安全管理法制 刻不容緩

報載1117日受到連日雨勢影響,新北市汐止區茄福街35巷邊坡發生土石滑落意外,大量土石將下方停車場鐵皮屋壓毀,並掩埋4輛汽機車,範圍約半個籃球場大,所幸當時沒有車主停取車,否則後果將不堪設想。

台灣地區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地形多山坡險峻、河流湍急,又為每年颱風行經路徑,基於自然環境不利因素,且安全檢查及管理維護機制未臻健全,以致發生災害機率較高。民國86年汐止林肯大郡社區坡地坍塌造成28 人死亡,以及三峽白雞山莊、淡水米蘭山莊、基隆健康博市、新店大千豪景、霧峰柯林頓山莊等社區,均因缺乏邊坡安全設施之管理維護,而曾發生受創頗鉅的災害。100年小林村受到獻肚山土石崩落掩埋,更是造成490人死亡之嚴重慘劇。

坡地住宅如果缺乏適當的安全管理維護,將可能導致災害發生,造成人命及財產損失,基於防患未然觀念,政府實應建立完善的制度,以加強其安全管理維護。然而,現行相關法令規章,仍有下述不足之處:

()水土保持法」於83年公布,在該法施行前開發完成的坡地住宅社區,並未依水保法之規定擬定「水土保持計畫」;部分住宅或住宅社區亦不適用擬具水保計畫之規定。水保法之水保義務人定義則甚為抽象、概括且普羅大眾並不了解與據以執行。

()建築法」僅針對「建築物」規定,未針對坡地住宅為具體、細緻的規範,該法第97條之1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相關辦法,惟內政部「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並未針對山坡地建築的「使用管理」事項為任何規定。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特別針對與坡地住宅安全有關的公設如擋土牆、排水溝及沉砂滯洪池為特別規範,相關管理維護義務人角色分工亦非明確

(四)部分坡地社區的邊坡安全設施,建築開發商仍保留其土地登記在自己或他人名下,未移轉給住戶,以致管維權責不清或發生設施實務執行改善作為與救災困難。

()各地刻正推動的坡地社區安全檢查雖已行之有年,且大都委託專業技師公會協助辦理,但深度及廣度仍有不足,目前補助的經費僅能支應「目視」程度的檢查,當一旦發現問題,許多社區並無經費進行維修或改善。

()水保法等相關法律對於違反義務的行政罰鍰過輕,與其因此減省的成本及獲益不成比例,較重的處罰則須俟發生具體結果(例如「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設施」、「致釀成災害」等),難以發揮遏止不法及規制預防之效果。

綜合上述,我國關於坡地住宅管理的規範顯有不足,且散見於不同法規,常有衝突、疏漏或重疊的情事。本報建議主管機關應將相關法令制度整合,並明定主管機關與相關管理維護義務人的權責,並以適當獎助及課責手段,鼓勵社區管委會積極面對設施維護需求與讓政府有明確執法依據,俾使社區能夠落實自主專業管理,加以政府輔導、監督,才能達成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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