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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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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1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房樹貴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

時間超過30個月將被停業4個月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理事長 施義芳

筆者曾於技師報890期介紹過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之懲戒案例,惟陸續還是有技師違反該條法令而受懲處,有鑑於此筆者再將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以某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懲處裁罰表之案例,詳加說明,進而有利於讀者瞭解違規情形及應受懲戒之範圍,以減少會員們受懲戒情事的發生。

若專任工程人員為第1次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違規行為未滿1年),且僅有1個違規行為者,可能受「警告1次」之懲戒;第1次違規但違規行為超過1年以上或第1次違反,惟有2個以上違規行為者,若違反行為若長達30個月以上者,可能受「停業4個月」之懲戒;第2次違反規定者,違規時間長達36個月以上者,可能受「停業24個月」之懲戒。

以某技師於92~102年任職於○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專任工程人員間為例,仍於100年迄今投保健保及95年迄今投保勞保於另外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並領有該公司98年之101年度之薪資,該技師違規事實明確且經查獲,已違反營造業法34條。

經交叉比對勞健保投保、薪資所得資料,以投保勞保95年為違規起算點,惟95~99年期間已逾行政罰3年裁處權時效,故從100~102年其重覆受聘期間超過30個月。

依據該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懲處裁罰表,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該技師為第1次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但違規行為超過30個月,酌其情節輕重,依營造業法第61項規定,該審議委員會建議予以懲處「4個月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引此案例介紹違規情形,希冀技師們更瞭解違規情形及懲處方式,加強法規知識,以減少受懲戒之情事,進而提升土木技師之社會形象。

按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1:「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1: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66條第4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1021216

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違反者依本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懲處。
項次 違規情形概述 違規時間 建議懲戒 建議單位
1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違規時間在92年2月7日營造業法實施前 不予處分 作業單位建議
逾3年裁處權時效之案件
2 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專任工程人員於系統上實為第1次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違規行為未滿1年),且僅有1個違規行為者。 違規時間在92年2月7日營造業法實施後 警告1次 作業單位建議
2-1 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專任工程人員於系統上實為第1次違規但違規行為超過1年以上或第1次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惟有2個以上違規行為者。 違規時間未滿12個月者 警告1次 作業單位建議
違規時間逾12個月以上未滿18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18個月以上未滿24個月者 停業2個月
違規時間逾24個月以上未滿36個月者 停業3個月
違規時間逾30個月以上未滿36個月者 停業4個月
違規時間逾36個月以上
3 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專任工程人員於系統上實為第2次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違規時間未滿12個月者 停業2個月  
違規時間逾12個月以上未滿18個月者 停業4個月
違規時間逾18個月以上未滿24個月者 停業8個月
違規時間逾24個月以上未滿30個月者 停業12個月
違規時間逾30個月以上未滿36個月者 停業18個月
違規時間逾36個月以上者 停業24個月

1.  本懲處原則謹供委員參考,委員會屬合議制依會議討論結果據以懲處。

2.  項次2係依據項次3建議懲戒額度×1/4,未滿2個月者予以警告1次處分。

3.  項次2-1漏載「但違規行為超過1年以上或」等字樣補正並配合修正項次2-1以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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