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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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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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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都市停擺 都市悲歌

去年426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數條規定違憲,震撼了都更業界。大法官認為都更事業概要未經適當組織審議,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概要同意門檻過低;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以及都更事業計畫核定欠缺聽證程序,均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意旨。該等違憲條文,立法院應於解釋公布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本次受違憲宣告的條文為現行都更條例的第10條及第19條第34項,其中後者是關於都更事業計畫報核之程序進入規定,一旦立院無法在即將到來的426日完成違憲條文修正,可以確定的是,目前正進行中尚未報核事業計畫的都更案,絕對會因此條文的失效導致「不得其門而入」,紛紛被「卡住」無法動彈。甚至已經報核正進行審議的都更事業計畫案,是否會因大法官前開宣告之部分條文違憲而產生適法性的問題,亦不無疑義。也因此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日前憂心呼籲,希望違憲部分條文儘先修正通過,避免都更停擺,且應訂定過渡條款,以免台北市進行中的五百多件都更案必須重頭來。

其實,早在前年328日發生社會矚目的「文林苑」強拆爭議後,台北市就立即組成「都更顧問小組」,並在一個月內提出修法對策。內政部也在同年614日就提出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行政院則於同年11月完成審議送立法院。而在隔年4月底作成的709號解釋,除了要求都更事業計畫應進行聽證程序之外,其餘宣告違憲的條文,均已在台北市或行政院提出的修正對案中。至於有關行政聽證的條文,其實也只要再安插幾句原則性的規定納入修正條文即可,並不困難,因此,可以說立法院實際上有整整超過一年的時間可以討論。只可惜國內過去發生多起重大爭議事件,包括食安問題、核四爭議、洪仲丘事件、兩岸服貿協議審查,還因為發生「九月政爭」而引起倒閣大戰,甚至即便是進入最後倒數的三、四月,卻因服貿爭議引發「太陽花學運」,導致立法院空轉24天。

都市更新涉及多方的利益及多元的價值觀,很難在短時間凝聚共識,修改成一部各方都滿意的法律。然而都市更新業已實施多年,有很多住家房屋老舊窳陋的民眾,確實都在引頸期盼都更重建,非可如同反對人士,一味將都更解讀為僅是建商獲取暴利、大欺小、強凌弱的工具。大法官709號解釋,雖宣告都更條例數條規定違憲,但從其整體解釋意旨觀之,尤其是明白贊同「多數決」的論述,可見大法官仍然是肯定政府積極推行都更的政策。緣於過往土地合建及公寓大廈改建的法制,確實遭遇問題瓶頸,而無法因應城市房屋老化的問題,目前在沒有大幅度徹底的變革之前,都更條例似乎仍是解決窳陋房屋重建的關鍵。短期內如何改進現行法律的病灶,並且讓都更能夠持續運作,毋寧是當務之急。至於長遠而言,都市應該如何發展、再生及活化,則需要更多時間的討論、辨正,才能形成共識。

實際上,目前都更條例在立法院「卡關」的原因,仍在於一些基本大架構的爭論,例如是否應強制政府先訂定都更計畫、人民可否自行劃定單元、是否只能由居民自組更新會推動,以及強拆條款存廢的問題等。至於許多關於地主權益保障以及正當程序的規定,事實上並無太大的爭論。因此本報強烈呼籲,懇請各位立委諸公能苦民所苦,儘速將無爭議尤其是違憲的條文審議通過,莫讓都更停擺,以免原本是為了要加強保障民眾財產權及居住權,反而卻因為法律的失效而使民眾權益更加受損,豈不是變本加厲、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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