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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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法草案再度闖關 周子劍技師 民國94年2月營建署邀請相關政府單位、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討論設立「景觀法」並成立「景觀技師」或「景觀師」。由於「景觀技師」係由工程會管理,「景觀師」則由營建署管理,當時兩個單位都無意願接受,再加上土木技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之反對,擔任主席的營建署長陳光雄裁示先行討論整個法制化的問題,有爭議的專業技師部分,未來再逐步討論。 因此以後的景觀法草案就沒有景觀師或景觀技師的條文,多半討論景觀之定義及主管機關架構、景觀綱要計畫、重點景觀區擬定等,涵蓋整理及管理等法制化問題。 今(103)年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4月18、22日)排定審查邱文彥委員等79人擬具之「景觀法草案」。 該草案第16條規定「景觀事務依現行法令規定,由相關專業技師與景觀師公平競爭,協力辦理;但重要景觀地區內達一定規模以上,或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特定必要之下列開發行為與景觀計畫,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景觀師簽證或執行,並與相關專業技師整合協調。 一、自然地景保育、復育、維護及管理之規畫及設計。 二、人文地景保育、復育、維護及管理之規畫及設計。。 三、 公園、綠地、廣場、水岸與開放空間之規劃及設計。 四、道路、橋樑景觀、街道家具設施、公用設備設施及綠化之規畫及設計。 五、 照明系統之規畫及設計。 六、土地開發或建築興建。 七、景觀評估。 八、其他景觀之相關業務。 .... 」 該草案並未將現行得執行景觀業務之土木技師或建築師納入,而由新設立之景觀師獨攬景觀業務,強行剝奪土木技師或建築師之執業權,實不合理,應該由營建署或立法院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公聽會,以修正不合宜條文,再進行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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