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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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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工程案變更設計問題綜合探討

房性中  技師

 

在工程界及產業界,依照施工規範暨設計圖說施工或是製造產品,係乃極為正常之程序。惟在主、客觀條件下,已設計完成之圖說或相關文件,卻經常必須進行變更設計等相關事宜。

近日來,頗多從業人員或在查核時、或在參加筆者授課時,均提及諸多有關變更設計之疑義以及綜合性問題,除當場分別予以重點式回答之外,經過一段時日之整理及蒐集相關文獻資料,並輔以個人淺顯之實務經驗,本文擬採問答方式逐一釋疑之。

  問題一:變更設計之定義如何?

  回答一:以原始設計圖說或文件為基準,在工程案發包後以及完工結案前所進行之增、刪、改(修訂)等作業,均可稱之為變更設計。

  問題二:變更設計包含哪些文件?

  回答二:任何工程案,在不違反該契約條款及精神之前提下,舉凡圖說、施工規範、特定條款、預算分析書、分析計算書等等,皆屬可進行變更設計之範疇。且設計工程師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只要任何一項已做變更設計實質之作業,則其他相關之分析及預算或施工規範等文件,亦須再行校核並配合一併做完整之變更手續。

  問題三:哪些單位可以提出變更設計之要求?

  回答三:在不違反契約條款及精神之前提下,下列各單位均可提出變更設計之要求,惟在確定是否進行變更設計之前,筆者建議各單位應召開施工協調會,分別確立變更設計之項目及各相關細節,俾利完成會議記錄、供做後續作業之憑據。

        1.業主。

        2.設計單位。

        3.監造單位。

        4.承包商。

  問題四:提出變更設計之要求後,哪一單位具備核准權?

  回答四:業主。

  問題五:需要進行變更設計的狀況有那些?

  回答五:1.設計錯誤。包含引用設計準則有誤以及各文件間之矛盾或不吻合情況。

        2.業主指示。

        3.施工條件改變(例如:土地徵收困難)

        4.施工後,現況與設計圖說不符合(例如:地下管線工程)

        5.百姓陳情或抗爭。

        6.遭遇天災而改變施工環境或條件。

        7.新增或刪減工項。

        8.工程預算之執行,其增減已超過±10%以上。

        9.施工中擬變更工法、材料或機具等,以因應現況。

       10.施工材料之物價飛漲,已超過物價指數調整之上限時。

       11.為因應設計法規重大之變革(例如:九二一大地震後,台灣各地區耐震係數之提昇問題)

       12.其他之突發事件,導致必須進行變更設計,始得以正確因應時。

  問題六:有哪些變動事項不需要進行變更設計?

  回答六:1.依契約原規定,定期定額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預算,其總增加額度已超過10%以上時。

            2.原預算分析表中已列有之工項或材料、機具名稱,數量僅標示為10,但已標明單價及『按實做數量計價』之說明。於工程進行中,確實有增加數量之需要並經業主核准,且增加預算額度在10%以下時。

  問題七:承包商可否拒絕變更設計?

  回答七:在合乎契約規定之前提下,一般而言,承包商均會接受並配合變更設計之相關作業。惟在極少數之特殊案例,承包商亦有權拒絕接受變更設計,此時,幾乎等同於『解除契約』,但須與業主進行協商並應特別注意可能之罰款以及善後等一連串相關規定之手續。

  問題八:針對業主指示之變更設計,應如何因應?

  回答八:1.在符合契約規定之前提下,業主以正式公文函知,且不違反設計準則、法令規章及良善風俗時,設計單位應即照辦。若擬追加費用,設計單位更應主動提出聲請,經協商暨業主核准後,進一步辦理契約相關變更之作業。

            2.業主若僅以口頭方式告知或交辦時,設計單位應婉轉說明並請其追加採用正式函文方式通知。

            3.經審閱業主指示變更設計之內容後,若發現顯然有違反設計準則等情事時,建議設計單位應覆文說明或提醒業主,切忌照單全收而衍生另一場可能之災變或是麻煩。

            4.從業人員應有正確認知並確認:『所謂業主,係指甲方代表人,並非指監造單位。』

            5.以筆者實務經驗而言,承辦某案之瀝青混凝土面層厚度設計值原為45公分,經業主數度要求而更改為該單位歷年歷次刨鋪10公分之傳統方式並提送第二次設計原圖,筆者雖然詳細說明不妥之理由,惟仍不被業主採納。在百般無奈下,只能依指示照辦。但是,筆者另以函文方式敬告業主採用10公分刨鋪方式,係非屬筆者之原意,亦不符合設計準則之實情,同時建請詳細考量暨裁決。致本案即使交付國內最優良之承包廠商施工,亦旋於完工後數天內即見瀝青混凝土面層嚴重損壞狀況。所幸,筆者堅守設計原則且事前之處置得當,方才免除可能之責難或訟累。各位讀者應堪為殷鑑。

綜觀上述,變更設計之工作實在繁複且必須嚴守分際及遵守政府相關之法令規章,不得有誤,方能明哲保身呀!

基於土木工程從業者眾多之事實,難免有良莠不齊之現象,即使擔任高階長官者,昏庸無能者更是屢見不鮮。此時,本身的正確認知與紮實的專業素養,一定是振衰起蔽並自我保護的不二法門。即使必須面對險阻或刁難,甚至於內、外交相逼迫,筆者仍然堅信,經過事實的印證與時間的洗鍊,也一定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呀!同時,冀望某些單位或人士勿再抱殘守缺而深陷泥沼不可自拔。

『官大真的學問大嗎?』這個答案顯然一定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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