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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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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02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籲請工程會修正9812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26520098350號函令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技師法民國61年修正時,當時技師法之主管機關,為利於技師管理,遂於技師法第15條增訂:「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單、書表,均應記載本人姓名及開業執照字號,並加蓋本人印章及事務所圖記。」嗣後,上開條文於民國74年移至第16條並將文字修正為:「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而延用至今。是可知依上開規定,技師於執行業務時,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惟因技師於執行業務時,所應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及書表之範圍為何並不明確,主管機關工程會於98122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526520098350號函令,核釋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如下:()應逐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者:1.基本設計圖。2.細部設計圖。3.各階段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之抽查()之綜合研判總表。()應於封面或內容首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且全份文件應裝訂成冊、編目錄及頁碼並加蓋騎縫章者:1.測量、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或勘測報告。2.規劃設計書及可行性報告。3.工作計畫書。4.設計計算書。5.工程預算書。6.監造計畫書。7.公共工程監造報表。8.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之抽查()紀錄表。9.調查報告。10.鑑定報告。11.評估報告及檢測報告。()應就其審查之下列文件或物件,於相關審查意見表()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表、施工圖、器材樣品、材料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測試報表、試驗報告、竣工及結算文件。另其他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由技師法中央主管機關視個案情形核釋之。

本文認為上開工程會函令,似已逾越技師法第16條範疇。因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於執行業務時,所應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及書表,應限於由技師所製作,故而技師於其所製作之文件上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以示負責。但上開函令()卻額外規定,技師應就其審查之下列文件或物件,於相關審查意見表()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表、施工圖、器材樣品、材料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測試報表、試驗報告、竣工及結算文件。但此類文件並非由技師所製作,且有部分報告係由品管人員審核,又或勞務契約中已有約定審查之相關人員,是否均有必要由技師於審查表上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反而導致技師忙於事務工作而無暇顧及工程設計監造,且工程會現竟有案件引用此解釋函將技師於98年之前未將審查表()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予以懲戒,但此函釋公布前,技師於執行業務時,所應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及書表之範圍為何並不明確,以此懲戒技師顯不合理,本文尚祈工程會能修正9812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26520098350號函並就上開函令公布前未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技師免予懲戒,以符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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