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 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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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97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房樹貴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看見台灣」應積極推動
「國土計劃法」與「土木工程法」?

導演齊柏林拍攝的「看見台灣」紀錄片,透過鏡頭的俯瞰,展現台灣的美景,也揭露台灣的「遠憂」與「近慮」。然而,台灣之國土破壞非一日可蹴,早期老丙建導致山坡地搶建問題如林肯大郡倒塌即已存在,仍無法促使全民就國土計劃法早日進入法制時代,無非基於私利益或政治選票互相糾葛不清,使得國土計劃法草案從民國82年推動至今,都因為會期不連續原則,即使多次進出立法院,仍功虧一簣未能完成立法。但不知是否能在金馬獎加持下,認識台灣國土已大崩壞,進而凝聚共識,通過國土計劃法之立法?值得我們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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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芝根德吊橋塌落談鋼橋之防蝕考量

陳正平技師

三芝根德吊橋塌落原因初步探討

位於新北市三芝區台2線約18.5公里處的的「根德水車公園生態園區」於民國961020日開幕,公園旁限重20人之根德人行吊橋,於民國1021117日下午427分左右,橋上僅有4人之情況下,傳出人行吊橋上之垂直吊索竟然硬聲全部斷裂,整座吊橋扭曲變形,橋面上的木板也嚴重鬆脫(見照片1),一家3口和1名同行的男子正好行經吊橋,當時橋上的4名遊客,從9公尺的高度的橋面直墜八連溪淺灘石塊間, 4位傷者其中一名女子頸椎受傷傷勢較重,幸好沒有生命危險。該吊橋才蓋好6年,三芝區公所表示,根德橋每年固定1次安全檢測,最近在民國102926日檢測,根據新北市三芝區102年度轄內橋梁巡檢工作檢測報告之檢測項目有:整體穩定性、上部結構(RCPC、鋼構)、橋墩、橋台、基礎、引道擋土牆、引道、支承、伸縮縫、河道、橋墩保護設施、附屬設施等,但檢測損壞狀況內容均無「銹蝕」相關項目,評估等級亦均為「安全」,僅發現部分水泥基座出現裂縫並已修復。但限重20人、估計可承載1,500公斤的吊橋,由相關資料顯示,垂吊索為7×19ψ10mm鍍鋅鋼索PVC披覆(披覆後14mmψ),抗拉強度6噸以上,垂吊索組含二端壓接整組裝置抗拉強度6噸以上(壓接處須無異狀),垂吊索裝置整組須經公家單位認證之測試合格報告,垂吊索須附原廠材質檢驗證明,垂吊索懸吊桿、垂吊索高拉力螺桿、垂吊索連接桿、垂吊索調節器等均為SUS 304#不銹鋼。以此材料規格照理來說,垂吊索應該要堅固耐用,怎麼會鏽蝕得這麼嚴重,為何才容納4名遊客走上去即發生垂吊索鋼繩斷裂。斷橋原因到底是什麼?筆者與林俊雄技師當時接受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邀請赴事故現場進行初步勘查,現場檢視結果發現吊橋之垂吊索全部斷裂(見照片2),經以刀片剖開吊橋鋼索的PVC披覆發現鋼索裡面早已嚴重銹蝕 (見照片3)內部結構從肉眼上觀察,垂吊索與下端套管間已嚴重銹蝕至近乎斷裂,所有垂吊索均有類似現象,研判可能係以PVC披覆之鍍鋅鋼索於下端與套管壓接處,須割除PVC披覆供套管壓接時,不慎損壞熱侵鍍鋅之鍍層,而套管壓接完成後又未以防水塑膠套環圍阻保護,經長期雨水浸入,三芝地區又濱臨北海岸,鹽分容易侵入導致銹蝕現象在內部發生而未能及時發現。因此只要其中1根垂吊索斷裂,便會形成「連鎖效應」,牽一髮動全身,但真正損壞原因仍需進一步後續調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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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廠商「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

-我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64號判決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機關應將其情形通知廠商,並經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後,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時,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依據。但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定義似未明確,本文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64號判決分析之,尚祈各界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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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必歸會」即將執行

為維護公會專業形象、永續發展及全體會員權益,凡本會會員,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各項計畫書審查非以土木技師公會名義出具者,經檢舉並查證屬實,將停止該技師在本會章程規定之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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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集水區法令鬆綁與否之兩難

-開放與管制應如何平衡

鄧勝軒技師

問題提出

(102)年下半年因洪仲丘社會案件及馬王政爭事件,已經掩蓋了613日行政院通過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擬「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聞,筆者長期關注國土保育工作,特撰寫此文,期望能拋磚引玉。此修法乃原本水庫集水區均應全數劃設為「特定水保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然因水保局認為這嚴重影響經濟且滯礙難行,於是大幅放寬成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區」才需劃設。如此一來將有83%172萬多公頃水庫集水區不必劃為特定水保區,此舉引起環保團體強烈之反對聲音;又行政院也在同年9月備案通過內政部所提「全國區域計畫」草案,放寬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不得出租讓售、不得變更編定的規定,改成只要水利署認定的「非家用給水水庫」,就同意有條件鬆綁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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