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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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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9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營造業罰則彙編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營造業審議委員會102年第4次審議訂定之懲處罰表如下。

102913

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違反者依本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懲處。
項次 違規情形概述 違規時間 建議懲戒 建議單位
1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違規時間在92年2月7日營造業法實施前 不予處分 作業單位建議
逾3年裁處權時效之案件
2 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專任工程人員於系統上實為第1次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違規行為未滿1年),且僅有1個違規行為者。 違規時間在92年2月7日營造業法實施後 警告1次 作業單位建議
2月1日 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專任工程人員於系統上實為第1次違規但違規行為超過1年以上或第1次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惟有2個以上違規行為者 違規時間未滿12個月者 警告1次 作業單位建議
違規時間逾12個月以上未滿18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18個月以上未滿24個月者 停業2個月
違規時間逾24個月以上未滿36個月者 停業3個月
違規時間逾30個月以上未滿36個月者 停業4個月
違規時間逾36個月以上
3 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專任工程人員於系統上實為第2次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違規時間未滿12個月者 停業2個月  
違規時間逾12個月以上未滿18個月者 停業4個月
違規時間逾18個月以上未滿24個月者 停業8個月
違規時間逾24個月以上未滿30個月者 停業12個月
違規時間逾30個月以上未滿36個月者 停業18個月
違規時間逾36個月以上者 停業24個月

1. 本懲處原則謹供委員參考,委員會屬合議制依會議討論結果據以懲處。

2. 項次2係依據項次3建議懲戒額度×1/4,未滿2個月者予以警告1次處分。

3. 項次2-1漏載「但違規行為超過1年以上或」等字樣補正並配合修正項次2-1以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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