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89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之懲戒案例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理事長 施義芳

筆者幾次參加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有感於技師會員們常疏於法令之關注,而遭主管機關以違反相關法令移受懲戒,其中最常受懲戒案例為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技師任職於某公司之專任人員,又擔任其他公司之專任工作人員或兼任其他公司之業務或職務,經查獲後比對薪資所得,違規事實明確,主管機關依審議委員會訂定的裁罰表,再查營造業管理系統該技師之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爰引同法第61條第1項予以懲處。

根據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違反者將依本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懲處,筆者茲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營造業審議委員會102年第4次審議會議訂定之懲處罰表臚列,以供技師參考,盼加強技師會員們瞭解違規情形及懲處方式,以減少會員們受懲戒之情事。

按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1項略以:「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1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66條第4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