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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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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都更單元劃定」

應兼顧保障人民權利及符合經濟效率

根據民國8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國內屋齡達30年以上的老舊住宅已有302.8萬戶,內政部長李鴻源日前表示,根據國家地震中心的災害模擬結果,台北市如果發生芮氏規模6級以上強震,「可能造成4千棟房屋倒塌!」因此,都市更新不僅只是改善市容觀瞻、都市環境,其實更在解決都市居民與過客的生命、居住及財產安全問題。

按國內屋齡達30年以上的房屋,因為適用舊的耐震法規設計,且根據過往的施工實務經驗,房屋結構安全性能普遍堪虞。因此,雙北市的「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皆不約而同將屋齡屆30年以上之房屋,其面積占更新基地面積的一半以上,作為評估建築基地可否劃定為更新單元的指標之一。台北市更將基地內建物棟數有一半以上均不符民國7855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之耐震設計標準者,也作為評估指標之一。而建築基地只要再符合一項指標,例如距離捷運站或重大公共建設一定距離,或者基地規模超過一定面積等,即可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

然而,日前有建商為實施都市更新,將屋齡僅有12年及屋況良好30多年房屋劃入都市更新單元,因此引發爭議。台北高等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更新單元劃定處分,認為主管機關於劃定更新範圍時,應考量該區域內的建築物是否均有「更新」的必要性倘僅以形式上的屋齡,或者未經任何結構安全的檢測評估,亦未赴現場勘查的情況下,即率爾採用形式上的標準,認定一定範圍內的建物均應實施都市更新,得被納入拆除重建範圍,則並非合法,且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其後,內政部訴願會亦以相同的理由,否決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形式認定標準劃定的更新單元範圍。監察院更進而糾正內政部未適時檢討規範劃定更新單元的具體認定標準及應踐行的程序,任由地方自訂標準,致有多項指標規定不符合都更條例意旨,且未經任何具體檢測評估程序,率爾將不符要件的建築物納入更新單元,洵有疏失。

實者,都市更新雖然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其本質上仍為實施者和權利人間的強制合建,因此應該要如同土地徵收一般,不僅應具有公益性,且應檢討其必要性,否則任何人的私有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將可因「多數人」的意志而遭強制干預或剝奪,就顯易遭受違憲的質疑。而屋齡超過30年的建物於結構方面是否必然有安全上的疑慮?在未經實質的結構安全評估前,似乎也無法率爾斷定。但在劃定更新單元範圍時,是否每一棟房屋都須嚴格踐行詳盡的結構安全評估程序?似也不必。而類似耐震初評的簡易評估程序,亦可考量。

因此,原來的形式標準應可修正以簡易的耐震初評代替,對於有爭議或不願簽署都市更新同意書的屋主,則可辦理結構安全鑑定,如鑑定結果為房屋結構安全無虞,而屋主堅不參與更新,將其劃出又不影響其他想要更新或亟需更新的屋主,則應認為強制將其劃入不符必要性原則,並非適法。反之,如鑑定結果有安全上的疑慮,則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及防災的公益目的,即應認為強制劃入符合都更條例及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規定。

近日台北市刻正檢討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的評估指標,似可參考上述觀點,委由專業技師公會(如土木技師公會)辦理耐震初評或是結構安全鑑定,以判斷是否可劃入更新單元範圍。如此不僅可避免實施者負擔過重的單元劃定成本,亦可避免人民私有產權無端被劃入更新單元遭強制實施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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