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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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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吳亦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必也正名乎

必也正名乎」這是取自論語子路篇第十三子路問政。原是子路問孔子施政的問題,但仔細想想,對於「負營造廠施工技術指導與施工安全之責」的技師而言,又何嘗不是如此。孔子說,名分不正,言語就不能順暢(名不正,則言不順),言語不順暢,事情就不能成功(言不順,則事不成);有人說名字只不過是一種符號,所以稱呼你什麼名字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不是你自己;但是孔老夫子卻慎重其事的呼籲:必也正名乎,因名不符實,容易讓人產生誤解,正名是有必要的,不可視為小題大作。

營造業是國家建設重要的一環,承擔國家土木建築基本建設任務,除與經濟景氣有密切關係,更攸關一般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業依「營造業法」之規定,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而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營造業在產業經營特性上與一般產業不同,其經營必須具備相當的專業性的技術團隊、機具設備、一定數額的資本等要素,而其中「專業性的技術團隊」之成員,依「營造業法」之規定,係指由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等人所組成的團隊,是施工品質管理成敗的最大影響因素。遺憾的是「營造業法」將「專業性的技術團隊」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技師」,稱呼為「專任工程人員」,如此之名不正,則言不順,如何使其「施工技術指導」受到施工人員之重視,進而落實施工品質管理呢?

專業技師就好比總工程師之性質,對於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負施工技術及施工安全指導之責;而工地主任則負責工地之工務與施工管理之實施,包括指揮現場監工、品管人員與勞安衛生人員,確實執行施工之品管與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施工中若有困難或問題時,即報請專業技師指導解決之方法,因此,各有所司,各盡其職,大家相輔相成,把工程順利完成。所以「專任工程人員」實不應作為技師或建築師之稱呼。

在民國92年公布「營造業法」前,營造業係依民國62927日行政院台62內第8092號函核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作管理,當時對營造業「專業性的技術團隊」中專業技師,係以「主任技師」稱呼,由名稱字義即可知其應係「專業性的技術團隊」中負有「指導技術」之師字輩人員,如此方能「名正而言順」,進而順利推動施工品質管理;可惜的是「營造業法」卻沿用「營造業管理規則」於8261日將「主任技師」稱呼修改為「專任工程人員」之用語,自「營造業法」公布至今,已徒增專業技師在營造廠角色的困擾與爭議多年,實有必要修法以正視聽。

為今之計,「專任工程人員」實不宜作為技師與建築師之稱呼,應速修法回歸精準之用語,以使名實相符。將擔任其所承攬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專業人員,若其為技師者則重新正名定義為『主任技師』,若其為建築師者則重新正名定義為『主任建築師』,實乃「亡羊補牢,為時不晚」之智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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