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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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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5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跨國執業相互認許

我國於200211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之一,會員國的義務就是要相互開放市場,提供其他會員國之國民待遇。由於參與之會員國經濟規模與市場規模的差距,各國開放的項目及範圍必須經過冗長的談判。

當時我國政府對WTO的服務業貿易承諾表之承諾意義到底為何?依據會議資料,承諾表列了四種形式,這些形式的定義基本上是根據服務供給者及消費者的原居地(origin),以及提供服務時所在地(territorial presence)之類型及程度而定,包括:(1)跨境提供服務、(2)國外消費、(3)商業呈現、(4)自然人之呈現。

專業技師對應以上四種形式的市場開放限制如下。

(1)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外,無限制。

(2)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外,無限制。

(3)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由上說明可知,如為跨國服務,需技師簽證時仍需由我國技師辦理。

水平承諾與相互認許之意義相似,即必須經過相互談判且經過立法院之同意才能成立。目前技師法對外國人取得我國技師資格規定在第55條「外國人依我國法律應技師考試及格者,得依第五條規定請領技師證書,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技師之法令。」

再看外國人要在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時,依2001418日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21條規定,外國人具有本規則規定之應考學經歷資格,且無不得應考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目前規定僅「建築構造與施工」科目可以免試)

會計師目前僅對取得美國會計師執照,且有二年經驗者參加台灣會計師考試時,可以申請部份科目免試。另需再通過()審計學、()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以及(三)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三科筆試,方可取得台灣會計師資格。

至於開放外國律師在我國執業,因為國內許多企業已經成為跨國公司,早就有律師事務所聘請外國律師擔任顧問或助理,因此對外國律師依律師法設立一些門檻,如律師法第47條之7第一項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該國操行之國際法事務。」,但事先必須取得法務部之許可。

綜上所述,外國人欲取得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並在我國執業,各專門職業均要求經過我國之資格考試,如否,如律師就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該國操行之國際法事務。因此,如要開放外國技師至我國服務,至少應以筆試及格後方能取得,至於是否可以部份免試,則須公開討論以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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