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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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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49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張渝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懲戒案例介紹(39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案由

○營造廠承攬○新建工程,其完工結算金額逾丙等營造承攬限額規定,疑涉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因而遭○審議委員會審議。

理由

○營造廠至○府辦理業績登記時,經查承攬之新建工程契約金額,未超過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2,250萬元,經○營造廠說明書表示,在施工期間因業主要求而增加裝修追加工程,致使工程完工總價超過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

決議

經查本案將新建工程合約書及追加工程合約書(裝修工程)分開簽約施作,發票亦分開開立,其工程驗收單亦分開填寫,其新建工程契約金額未超過規定金額,原工程完工總價扣除追加工程合約書之裝修工程金額後,其工程完工總價未超過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應符合內政部101927日營署中建字第1013580648號函釋說明,其完工總價尚無逾越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規定,應毋須加以再議,故本案經○府簽准免審議結案。

條文

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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