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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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案例介紹(26)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 理事長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巫垂晃 常務理事 案由 ○君於A營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期間,疑涉同時兼任於B公司及C公司,疑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因而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理由 ○君於A公司專任工程人員期間,先後任於B公司及C公司,前項違規行為裁處權時效已過,後者違規行為已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違規事實明確。 懲戒條文 營造業法第 34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1項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1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66條第4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決議 依○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年第○次會議訂定裁罰表第4項,其違規時間逾24個月以上未滿36個月或其他情節嚴重者,爰引營造業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酌其情節輕重,予以「4個月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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