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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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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34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魏政光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26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 理事長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巫垂晃 常務理事

案由

○君於A營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期間,疑涉同時兼任於B公司及C公司,疑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因而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理由

○君於A公司專任工程人員期間,先後任於B公司及C公司,前項違規行為裁處權時效已過,後者違規行為已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違規事實明確

懲戒條文

營造業法第 34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1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1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66條第4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決議

依○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年第○次會議訂定裁罰表第4項,其違規時間逾24個月以上未滿36個月或其他情節嚴重者爰引營造業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酌其情節輕重,予以「4個月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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