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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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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3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官明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逐案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處理原則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理事長

近日新北市政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39位逐案簽證技師,疑涉違反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66條第4項規定爰依第61條第3項罰則審議案,此案經由各公會理事長及幹部們不斷的努力奔走、抗議及傳達技師們的意見,希冀澄清事實真相並釐清責任,也盼政府機關作出符合公平正義之決議。繼各方意見源源不斷的湧出,皇天不負苦心人,終於有了回饋作用。新北市政府於1011017日召開「研商訂定技師或建築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逐案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會議,會議中討論39位逐案簽證技師後續處理,並訂定逐案簽證處理原則。茲將會議結論分述如下。

未來將依案件之輕重緩急程度採分批處理方式再提營造業審議委員會,並對技師採政策性輔導方式以避免類似受懲戒案件影響人民權益。

訂定逐案簽證處理原則並加強執行

依據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35條、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開工時之定義

有關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3條規定,所謂開工時係指開工前、開工中、開工後合理時間內(工期超過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為限;工期若短於一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可於上開規定時間內至本府工務局報備登錄

承攬工程手冊替代性

實務上承攬工程手冊之持有者為營造業,若營造業不主動辦理登錄或告知建築師或技師有工程,受託建築師或技師只能被動處理,故本府工務局簡化報備登錄程序並研擬替代承攬工程手冊方案如下。

1.公共工程:可先以決標公告或營造廠委託技師之相關文件先至本府工務局掛件俟合約製作完成後再補附以完成報備登錄手續。

2.私人工程:建案工程先以建造執照、一般工程先以內政部公布標準SOP申請書,至本府工務局掛件俟合約製作完成後再補附,以完成報備登錄手續報備登錄(若無則必須要手冊方可報備登錄)

建築師或技師若以上述替代方案至本府工務局報備登錄後,應會同丙等採逐案簽證綜合營造業於合理時間內(期超過1個月者,以1個月為限;工期若短於1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至本府工務局補齊相關文件,並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若營造業超過合理時間(期超過一個月者,以1個月為限;工期若短於1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或不願配合辦理,本府工務局將依本法第4256條相關規定移送審議

加強執行逐案簽證處理原則

為健全執行逐案簽證處理原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先函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逐案簽證處理原則,請受委託簽章建築師或技師實際負責辦理施作營繕工程時,除遵照本法第35條、第41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本法第61條及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3條、第5條規定;營造業者除遵照本法第66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本法第404256條規定,以避免違規而受懲戒之案件重複發生並使逐案簽證制度能夠良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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