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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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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9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黃金華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催生土木法 達到公共工程之永續經營

為追求經濟社會之永續發展,提高國家競爭力,公共建設之永續經營遂成為國家施政重要方針,要建構一套有系統的公共工程永續經營之管理維護制度,必須先催生土木工程法

公共工程為國家施政之主要項目,其承襲傳統基礎建設之範疇,所提供服務品質對促進整體經濟成長、保障社會安全、提昇文化發展,甚至確保國防安全均有關鍵性之影響。然而目前台灣公共工程面臨逐漸老化、建設品質不良、以及偏重開發興建而缺少管理維護,因此造成了生活環境惡化、自然生態污染與破壞等,確實對社會民生造成惡質化的循環,亦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產生極不利之影響。

以國內橋梁工程規劃為例,重點均著重於新建工程上,規劃設計缺乏管理維護觀念,經費編列偏重在初置成本,而管理維護所需經費就少得可憐,加上台灣地處亞熱帶,四面環海,氣候潮濕多雨,同時地震颱風頻繁、超載情形甚為普遍,造成橋梁裂縫叢生,加速橋梁的腐蝕劣化,橋梁靠近海岸線則受鹽害,或是穿越工業區則受排放氣體造成酸雨等的影響而更容易腐蝕。

公共建設行政體系與相關法規,係為公共工程在執行永續經營管理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世界各國因國土幅員大小及政府組織體制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以聯邦政府為主或幅員廣大、政府規模龐大、資源豐富、各自主性高之自治國家成員如英國、法國、美國,多採分散式之公共行政體系發展,而日本、比利時等國家,由於國小、資源有限,政府規模小而精簡、各自治行政區對中央依賴度高,則多採集中式公共工程行政體系發展。我國相近於日本、比利時等類似國家,但我國公共建設相關單位過於分散,未能整合而且架構重疊,無法有效持續推動公共工程的管理維護,常導致公共工程未達使用年限即已老邁不堪,大幅增加維修成本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更大幅度降低經濟的效益,使公共工程成果不彰,因而造成國家經濟的重大負擔。

公共工程永續經營管理維護之作業過程,除不同單位及機構分工執行完成外,亦需要依據許多相關的法令規章,使執行的人有所遵循及參考,國內政府單位各有各的法令規章(或規範手冊等),常常無法統一整合,致每一單位作法不同,結果也不盡相同,政府87年頒佈的“政府採購法”使各種採購辦法才得以統一,惟執行一段時間後仍需隨時再作評估修正。除了採購法外,還有許多不同任務之相關法規,亦有整合修訂之必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未來整併至交通及建設部)應有責任與義務去完成這項工作。對於目前產官學界所建議的土木法草案,接手主導進行研擬與推動,配合相關法條統整修訂,替國家奠定穩固的基礎。

目前『土木工程法草案』,各方意見已大致統合,只有通過土木工程法,以讓公共工程的生命周期每一階段都有法律可以依循保護,進一步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提高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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