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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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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編 輯:拱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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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公會銷售勞務如何開立發票

蔡志堅會計師

地方制度法98415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並經行政院核定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直轄市於991225日成立;另桃園縣於10011日準用技師法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自從地方制度法修正通過後,包括台中市、台南市及桃園市都必須成立技師公會,目前也都在各熱心技師的努力下,如雨後春筍般的冒了出來。一下子增加這麼多公會,突然間公會的帳務處理好像熱門了起來,尤其技師公會有關銷售勞務收入(主要為鑑定、審查、耐震詳評及複審等)之處理與一般公司行號等營利事業並不相同,鑑於新成立的技師公會會計人員可能對公會銷售勞務(應稅)及非銷售勞務(免稅)之發票開立及帳務處理比較陌生,因此就歷年處理之經驗,整理相關規定,以供有需要的各類科技師公會參考

一、技師公會的收入為何要開立發票?

公會如果只有會員會費、捐贈及入會費等非銷售勞務收入,自然不用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但如果公會同時有銷售勞務收入(即辦理鑑定、審查、耐震詳評及複審等),這個部分依財政部85925日台財稅第851917276號函之規定應開立發票,並課徵加值型營業稅,財政部在該釋函列舉了許多應開立發票的情況,但並未考慮到技師公會之實務,因此對於技師公會應如何開立發票,迭有爭議,最大的爭議點為:技師公會收取之管理費只有10%20%之間(為撰文方便,後文均以20%代替),但依前述釋函之規定,卻要開立100%的發票。這個規定在一般營利事業並沒有疑義,惟技師公會雖然名義上接受各機關團體之委託辦理鑑定、審查、耐震詳評等案件,而通常案件執行者為所屬會員技師,公會並未再複委託外界專家學者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則會員技師收取之收入將達80%,對技師公會來說,此具有代收轉付之性質。當這部分的金額也要求技師公會開立發票,這80%的費用屬於技師執行業務所得,係由公會代為扣繳,技師公會無法取得進項稅額可扣抵,因此,技師公會負擔的營業稅將超過其實際收取收入的銷項稅額,對技師公會極不公平。

二、技師公會的銷售勞務收入應如何開立發票?

由於技師公會提供鑑定、審查及耐震詳評(為撰文方便,後文均以鑑定代替)等勞務收入,如果開立全額發票因與技師公會實際之收入並不相符,且將使技師公會負擔過重營業稅,因此,乃由昶志會計師事務所向財政部申請解釋,財政部並於88331日以台財稅第881907968號函,明確界定應開立發票之金額及要件,整理如下:

1.  技師公會接受鑑定、審查等業務,實際上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技師等會員辦理。

2.  技師公會領取之鑑定費等收入中,屬於轉付技師會員,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3.  符合上述12要件者,該部分收入可歸屬為技師公會代收轉付之款項,可免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即免開立發票)。

4.  技師公會自留款項部分,係各該公會處理行政作業所收取之手續費性質,核屬各技師公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即應開立發票)。

釋例:假設某單位委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其預繳之鑑定費為100萬元,公會於收到此筆款項時,屬於公會收入20萬元部分,必須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含稅金額)給委託鑑定的單位,至於另外80萬元,則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交付委託鑑定單位;俟鑑定案結案轉付承辦技師時,應扣繳10%執行業務稅款,並於年度終了開立扣繳憑單,方符合前述之規定。這是最基本的開立發票模式,當然實際的狀況並不只是單純一種,以下會依技師公會實務再分別舉例說明。

三、為何公家機關及某些民營單位要求技師公會開立全額發票?

由於公家機關取得憑證目的主要係佐證其支出之合法性,並無須申報繳納營業稅,故成為加值型營業稅無法勾稽之漏洞。因此,審計部在查核公家機關之預算支出情形,大都要求一定要取具統一發票,導致公家機關都要求技師公會要開立100%的發票,實在令技師公會相當無奈。另外,某些民營單位,由於管理制度傾向公家機關的防弊或為減少麻煩,認為取得統一發票一定不會錯,而且又有5%進項稅額可扣抵,何樂而不為呢?這些公家機關或民營單位,為減少麻煩,不去了解財政部對技師公會開立發票的特殊規定,導致技師公會為了業務及請款的需要,不得不多負擔增加的營業稅,真是非常無奈。希望本文能有公家機關的審計官員看到,督促其審計人員能苦民所苦,研究財政部的規定,還技師公會稅負一個公道,如此那些民營單位自然不能再有樣學樣的,佔技師公會的便宜了。

 

四、如果鑑定審查等案件有複委託時,發票如何開立?

鑑定審查案件,當申請單位委託技師公會鑑定審查時,技師公會為受託單位,申請單位則為委託人。由於技師公會依技師法保障會員技師之執業權益,因此,受託案件實際上係由會員技師執行;如果受託之案件比較特殊,無法由技師獨自完成,必須有專家學者、工程公司或其他單位的協力完成時,其中80%的鑑定審查費用,就不是全部符合代收轉付會員技師的規定了。假設,技師公會複委託的費用為65%,則會員技師的執行業務收入只有15%,而公會的收入就變成85%(20%係公會的行政費收入,另外65%支付複委託費用),因此,公會要開立的發票金額變成85%,而不是原先的20%。在實務上要如何處理這問題?公會可以在受委託時,依一般情況,先開立20%的發票及80%的代收轉付收據,俟後,如果發生複委託的情形時,再依複委託的金額,補開立統一發票給委託單位,同時請委託單位簽回代收轉付退回單(格式由公會提供,金額等於複委託費用),如此,則符合財政部台財稅第881907968函之規定,而且避免委託單位原先開立的發票、代收轉付收據及補開的發票重覆列帳,誤觸法令。

五、為何要限制複委託的比例?

有些技師會員因個人執業方式不同,為了規劃個人的稅負,常會提及複委託比例為何要有限制?這個問題只要從保障技師權益來思考,就能理解了。如果百分之百複委託,那麼在形式上就不是技師會員在執行鑑定案件。雖然我們了解某些個案確係專家學者或是工程顧問公司在執行,但是最後還是要經技師簽名,案件才算完成,這對技師權益的保障是多麼的重要。舉例來說,每年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都要經許多會計師事務所查帳人員進行查核工作,可是最後的查核報告書一定要經會計師簽字,這對有會計師執照的人員,就形成一定程度的工作權益保障。技師公會複委託比例的限制,其實就是在保障會員的執業權益;技師公會制定的鑑定辦法,也都規定要由技師會員來執行鑑定工作,那麼如果執行鑑定工作者卻沒有收入(即全部複委託),豈不是與公會保障會員權益及技師法之規定相抵觸。目前各公會鑑定業務大致上都是收取20%的行政作業費,另外的80%則屬於執業技師的權益,執業技師可以百分之百自行執行鑑定工作,也可以透過公會複委託,但是複委託的比例則一定要有上限,如此方符合技師執業權益之保障精神。

技師公會開立銷售勞務統一發票衍生之問題如何處理,大致上都已經有定案,本文最期待的是公家機構少數的大型營建公司能遵守財政部的規定,不要為了一己的方便或因對於技師公會開立發票規定的無知,一昧要求技師公會開立百分之百的發票了,使技師公會能依法行事,讓技師公會的會計人員不要再為了發票的問題煩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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