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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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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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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李天河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瀝青混凝土新舊版施工規範適用性問題探討

房性中  技師

瀝青混凝土施工規範,乃為土木工程施工項目中歷史最悠久與最完備之文件,唯基於時序之演進,施工機具以及材料現況之不斷更迭,導致施工規範之條款亦須配合修訂,方為妥當。

以筆者工作經驗所掌握之文獻資料,可得知2001年乃為傳統規範﹝文獻(1)﹞方式轉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文獻(2)﹞格式之重要分水嶺,自此以後,舉凡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文獻(3)﹞、台北市政府﹝文獻(4)﹞、高雄市政府﹝文獻(5)﹞、交通部公路總局﹝文獻(6)﹞、內政部營建署﹝文獻(7)﹞以及各公私立工程單位皆遵循綱要規範之架構,陸續提出修訂版本之適當施工規範,一般而言,其優點可歸納如下:

1.各施工項目分章獨立編撰,可個別隨時修訂版本,且各章之間又可相互引用參考。

2.各獨立分章可因實況修訂,不必等到5~10年才作整體之大幅度改版。

3.各獨立分章之分節格式統一,方便查閱及現地運用。

4.不同機構所頒布之施工規範,可依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版本之格式各自提出適合在地化之規範。並未強制一定要採用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版本。

基於上述,採用綱要規範格式之施工規範,即使有許多不可取代之優點,但是,近年來,筆者參與工程查核時,發現2個不同的公務單位所提供承包商之瀝青混凝土施工規範,仍然為1950年代之極為舊版文件,除了甚感訝異之外,亦倍覺不妥。故擬依重要項目分別列述新舊規範之差異,並說明如下,祈望能導正視聽並提昇瀝青混凝土之施工品質。

穩定值

一、舊版規範

    僅規定出廠之瀝青混凝土與配比設計之比的容許誤差可達(20%),但是,並未規定穩定值之下限值。

二、新版規範

(一)輕級交通量:750磅以上。

(二)中級交通量:1,200磅以上。

(三)重級交通量:1,800磅以上。

三、說明

(一)舊版規範未克規定穩定值之下限值,並允許廠商提出之配比設計穩定值再往下減20%仍為允收之數據,等同完全受制於廠商,沒有嚴格的穩定值要求,令瀝青混凝土之強度堪慮!

(二)新版規範較常以1,800磅為控制值,一般實務值可達2,000~2,200磅,若採用大粒徑之瀝青混凝土,依筆者經驗,穩定值則可達5,400~6,000磅,故重級交通量擬定1,800磅之穩定值,仍稍嫌保守。建議宜適度提高瀝青混凝土穩定值下限值1,800磅之規定,以符實況並保障品質。

 

瀝青含量

一、舊版規範

    詳表1所示,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瀝青含量皆規定為4.5~6.5%

1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舊版規範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規定表﹝文獻(1)

拌和料種類 密級配
拌和料編號 A B C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38mm(1 1/2”)
25mm(1”) 100
19mm(3/4”) 100 90~100
13mm(1/2”) 100 90~100
9.5mm(3/8”) 90~100 56~80
#4 56~85 44~74 35~60
#8 32~67 28~58 23~49
#50 7~23 5~21 5~19
#200 2~10 2~10 2~8
瀝青含量(%) 4.5~6.5 4.5~6.5 4.5~6.5

二、新版規範

    詳表2所示,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瀝青含量依粒料級配規格不同而各不相同。

三、說明

(一)舊版規範未克基於粒料級配最大粒徑之不同而分別訂定不同的瀝青含量規定值,亦即全部採用4.5~6.5%。此一狀況,當粒料粒徑較大時,常有冒油之顧慮;反之,則較細之粒料,又有剝脫之危險。

(二)新版規範則可明顯看出:不同粒料粒徑之瀝青含量,其差異性可高達1.3~4.0倍之多,故舊版規範之謬誤不言可喻。

 

2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新版規範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規定表﹝文獻(2)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37.5mm 25.0mm 19.0mm 12.5mm 9.5mm
(1 1/2in) (1in) (3/4in) (1/2in) (3/8in)
50.0(2in) 100        
37.5(1 1/2in) 90~100 100      
25.0(1in) 90~100 100    
19.0(3/4in) 56~80 90~100 100  
12.5(1/2in) 56~80 90~100 100
9.5(3/8in) 56~80 90~100
4.75(No.4) 23~53 29~59 35~65 44~74 55~85
2.36(No.8) 15~41 19~45 23~49 28~58 32~67
1.18(No.16)
0.60(No.30)
0.30(No.50) 4~16 5~17 5~19 5~21 7~23
0.15(No.100)
0.075(No.200) 0~6 1~7 2~8 2~10 2~10
瀝青含量,%(以瀝青混合料之總重量計算) 3~8 3~9 4~10 4~11 5~12
附註:本表係參考ASTM D3515之規定。

瀝青含量檢驗

一、舊版規範

   (一)取樣試體檢驗值與設計值之差,在±0.50%()之間者,視為合格。

(二)取樣試體檢驗值與設計值之差,在±0.50~±1.00%之間者,依契約單價扣減所代表區域瀝青混凝土價款之10%

(三)取樣試體檢驗值與設計值之差,在±1.00~±1.50%之間者,依契約單價扣減所代表區域瀝青混凝土價款之15%

(四)取樣試體檢驗值與設計值之差,在±1.50~±2.00%之間者,依契約單價扣減所代表區域瀝青混凝土價款之20%

(五)取樣試體檢驗值與設計值之差,超過±2.00%者,該區域瀝青混凝土全數扣除不計價。 

 

二、新版規範

施工中,每天應依AASHTO T172方法取樣抽驗未經滾壓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至少[2][  ],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試驗結果與工地拌和公式之許可差,不得超過以瀝青混合料之總重量計算的±0.5%﹝文獻(2)(5)﹞或±0.3%﹝文獻(3)﹞或±0.4%﹝文獻(4)(6)﹞。

三、說明

    舊版規範瀝青含量之許可差達±1.50~±2.00%時,仍僅扣減所代表區域瀝青混凝土價款之20%,此類工程完工後,面層之瀝青混凝土極易剝脫或冒油,使用壽命亦不長,承包商卻不須刨除重作,業主恐有行政上之瑕疵,不可小覷之!

 

壓實度

一、舊版規範

(一)利用驗收鑽心取樣試體(3個以上)送具TAF認證的試驗機構或公立機關學校試驗室進行密度試驗。瀝青拌和料標準密度以鋪築前現場取樣試體之試驗值為依據。

(二)各組試體平均密度在前述標準密度之96%()以上,視為合格。

(三)各組試體平均密度在前述標準密度之93%96%之間者,依契約單價扣減所代表區域瀝青混凝土價款之4%

(四)各組試體平均密度在前述標準密度之90%93%之間者,依契約單價扣減所代表區域瀝青混凝土價款之8%

(五)各組試體平均密度在前述標準密度之90%85%之間者,依契約單價扣減所代表區域瀝青混凝土價款之20%

(六)各組試體平均密度在前述標準密度之85%以下者,應挖除重鋪,其一切工料費均由承包商負責。。

二、新版規範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文獻(2)

  用馬歇爾夯壓方法每天在室內做[6][  ]試體之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然後做[5][  ]工地密度試驗求其平均值,該平均值應達到室內平均密度之[96%][  ]以上,且任一工地密度不得低於室內平均密度之[94%][  ]

(二)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文獻(3)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應達試驗室之馬歇爾試驗夯實試體所得密度之97±2%

(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施工規範﹝文獻(4)

 1.8m寬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未滿8m寬道路:壓實度達93%以上者視為合格。

(四)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工規範﹝文獻(5)

 1.任一壓實度試驗值在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任一壓實度試驗值在 94%以上未達95%者,依契約單價扣減所代表區域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5%

 3.任一壓實度試驗值在 93%以上未達94%者,依契約單價扣減所代表區域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10%

 4.任一壓實度試驗值未達 93%者,應挖除重鋪,其一切工料費均由承包商負責。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文獻(6)

三、說明

(一)舊版規範壓實度為85%~90%時,仍僅扣減所代表區域瀝青混凝土價款之20%,此類工程完工後,面層瀝青混凝土將極易沉陷、變形或剝脫,使用壽命亦短,故現階段不宜施行此類規範之規定。

(二)新版規範則以文獻(2)較為嚴謹,與AI SS-1﹝文獻(8)﹞之規定相同。其他規範較強調平均值合格,則視為合格。此時,若有單一試驗點之試驗值低於94%時,完工後易衍生局部地區之面層剝脫現象。另巷道之壓實度允許降至93%,可能未克解決現況問題,而徒增日後巷道面層瀝青混凝土易於損壞之隱憂,恐非長久之計。況且,國外規範亦罕見因為路幅寬度在8m以下,就允許降低壓實度之規定,值得特別重視之。

 

平整度

一、舊版規範

    鋪設路幅8m以上,全斷面或單向斷面刨鋪且刨鋪長度大於180m或面積大於1,000m2時,應以3m之直規沿垂直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其間任何一點高低差、底層或結合層不得超過±1.0cm

二、新版規範

3m長之直規或高低平坦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時,應沿平行於或垂直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底層或結合層不得超過±0.6cm﹝文獻(2)﹞或±0.3cm﹝文獻(3)﹞或±0.5cm﹝文獻(5)(7)﹞。平整度標準差(S)不得大於0.26cm﹝文獻(2)(4)﹞或0.28cm﹝文獻(6)﹞;高速公路之面層不得超過±0.3cm﹝文獻(2)(3)﹞,平整度標準差(S)不得大於0.24cm﹝文獻(2)(4)(6)﹞。另文獻(2)允許使用IRI之國際糙度指標,一般公路面層之國際糙度應小於3.5m/Km;高速公路面層之IRI值應小於1.75m/Km

三、說明

(一)舊版規範允許路幅8m以下之道路、刨鋪長度小於180m或面積小於1,000m2時,可以免測平整度,致漏洞叢生;另就字面上瞭解,乃為橫向之平整度,並非縱向之數據;而合格標準±1.0cm,則極為寬鬆,形同虛設。故其不合理之處,應一目瞭然。

(二)文獻(2)增列IRI之檢測項目,高速公路應小於1.75m/Km之標準,相當嚴格,稍有不慎即可能超過上限值。

厚度

一、舊版規範

   (一)驗收或查驗路面之厚度不得低於設計厚度1cm以上,始得列入鋪設厚度平均計算;高於設計厚度1cm以上,以設計厚度加1cm計算平均厚度。厚度平均值低於契約厚度0.3cm以內視為合格。

   (二)若不合格,承包商須重新刨除,並加鋪至設計厚度再加1cm為原則。

二、新版規範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

  路面厚度之許可差,應按其厚度檢測結果,且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10][  ][1cm][  ]之較小者。

(二)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  

橋面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厚度不得較設計厚度少於1.5cm以上。如未符合要求,承包商應刨除重鋪,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施工規範

  厚度應達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如厚度檢驗結果不合格時,承包商得申請重試,經工程司同意於不合格點附近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若重試結果不合格時,則以檢驗結果較低者作為驗收依據。若須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cm厚度。重鋪之路面,厚度亦須重新檢驗。

(四)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工規範

 1.挖洞取樣應按隨機抽樣檢驗,其超過設計厚度者不另估價。

 2.個點不足5%而全段平均數量仍足者不扣款,作為許可差。

 3.個點不足5%而全段平均數量也不足者,其個點差額照契約單價扣款。(每點扣款面積以1,000m2計)。

 4.個點不足10%者照契約單價扣款。(全段平均數已足者,其個點差額仍應扣款,每點扣款面積以1,000m2計)。

 5.個點不足10%以上者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工料加封瀝青混凝土,其加封厚度不得少於2.5cm,加鋪後總厚度不得低於設計值。(加封每點以1,000m2計)。

 6.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工程司或承包商得要求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就懷疑點附近取樣2點重試,取重試檢驗結果之平均值取代原懷疑值,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

 7..檢驗結果若採取加鋪時,該項檢驗不再減價,惟加鋪或重鋪結果仍應辦理各項檢驗,如檢驗仍不合格,加鋪或重鋪部分應挖除重做。

  (六)內政部營建署施工說明書

    1.鑽取試體厚度之平均值小於設計厚度在0.5()以內者,視為合格,超過設計厚度者按設計厚度結算價款。

    2.鑽取試體厚度之平均值小於設計厚度在0.5㎝至1.0㎝之間者,依契約單價扣減所代表區域不足部份之價款。(即依鑽取試體厚度之平均值結算價款)

    3.鑽取試體厚度之平均值小於設計厚度在1.0㎝以上者,或有半數()以上之鑽取試體之厚度小於設計厚度在1.0㎝以上者,該所代表區域應以不足數另加1㎝厚予以加舖,惟加舖厚度最少為2.5㎝,因加舖所增加之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不另加價。

    4.如底層之厚度經檢驗不足時,得於舖築面層時一併補足,毋須另行加舖或扣款。

    5.加舖後應再鑽孔檢驗厚度並依前述規定處理,再試驗所需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

三、說明

   (一)舊版規範規定厚度高於設計厚度1cm以上,以設計厚度加1cm計算平均厚度;若不合格,承包商須重新刨除,並加鋪至設計厚度再加1cm為原則。兩種方式在實務上等同變更完成面之高程,若路面兩側設施之高程不變,則路面高凸1cm,勢必造成困擾。

   (二)新版規範影響高速公路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施工品質攸關行車安全至為深遠,但文獻(3)僅針對橋面部份予以規定,針對『面層樣品』,則規定:「工程進行期間,若工程司認為需要時,承包商應從已完成之路面取樣,以供試驗。」但是,卻未明確列述試驗之項目是否涵蓋厚度以及合格之標準,顯然似有不足之顧慮。現階段建議宜採用特訂條款方式予以補足。

  

  綜觀上述,應可得知舊版規範的確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不但影響驗收之作業,且在執行層面之實務上除有窒礙難行之顧慮外,尤其扼殺了工程品質至鉅且深!不可小覷之。

新版規範即使大部份業已完備,但是,詳細研究之後,仍有值得改進或再行改版之需要,以符時代潮流。職是之故,施工規範一定要與時俱進,萬萬不可故步自封或是閉門造車呀! 

參考文獻

1.台灣地區某區公所道路路面維護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書201106月)。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20090930日)。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完整版第V8.0版。

3.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200908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4.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201001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5.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工規範(200803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1991章:罰則。

6.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200506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7.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施工規範(200506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8.AI SS-11992. Model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Asphalt Concrete and Other Plant-mix Ty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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