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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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工程會 勿推動技師法第56條修正 否則如「引清兵入關」 恐弊大於利 | |
本次技師法修法,行政院版本提議技師法第46條條文修正為第56條,以認許外國技師在台執業,該修正條文為:「外國與我國依下列方式締結技師相互認許條約或協定者,該國技師應我國技師考試,得依平等互惠原則,以口試及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方式,或其他對等方式行之;其及格者,發給技師認許證書…」。然而,此條文之修正,其修法效益是否真有實質助益,實值商榷,對技師來說,無異是「引清兵入關」,恐弊大於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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