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9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76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洪明瑞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營造業是「公職」嗎?

周子劍技師

如果有人說營造業是「公職」,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匪夷所思,不可思議,但是就有天才政府官員,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違法擴大解釋為「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工作。」。

「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與「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如何能劃上等號?所以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正面表列:「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20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蓋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訂有明文。

話說今(100)11日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將原第12條「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將停發月退休金之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停發月退休金之規定修正為「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同時原來的施行細則第39條可以有條件不停發月退休金「本法第12條第2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而言。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刪除,另修正施行細則為第九條規定:「本法第8條第2項第1款及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任公職,指所任職務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

 二、由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工作。」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一項: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20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筆者不厭其煩列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及第23條第1項可以看出修正的原意,係針對在政府高官領了高額月退休金又到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擔任如金融機構、各種基金會之政府代表、公股代表(俗稱肥貓),加以限制。

 不料銓敘部居然違反母法原意,將「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違法擴大解釋為「由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工作。

如果營造業的員工可以解釋為「專任公職」,那麼公立醫院醫師到私立醫院任職,自然也要繳回月退休金,因為目前私立醫院全部接受健保預算支給俸(薪)給。國立大學的老師退休後至私立大學任教也應該停發月退休金,私立大學絕大部份皆有接受政府補助,更誇張的如承攬政府文宣業務印刷公司、廣告公司、軟體公司,承攬政府訴訟的律師事務所(頗多法官、檢察官退休轉任律師)也應清查是否有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員任職其間,同時政府編列預算之所有各種採購案件,其承攬廠商必須一律清查是否有退休公務人員任職其間,否則監察院應追究政府銓敘、人事部門怠忽之責,豈可放任政府單獨清算工程界之退休公務員。

再說營造業的業務並非完全承攬政府業務,同時也承攬許多民間業務,而其員工工作性質皆為臨時編組,視工程進度靈活調派,而其中專任工程人員常常需兼顧營造業所有的工地,包括政府工程及民間工程,其真正擔任政府工程之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檢查(營造業法規定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僅佔部份時間,豈可一概視為「專任公職」?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