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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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缺水問題應以宏觀思維解決 | |
由於地球暖化、氣候變遷的影響,造成全球各地旱澇交互發生,台灣也無法倖免,特別是近日缺水問題日益嚴重,而缺水問題會牽涉到日常生活、產業發展及國家整體競爭力。要解決缺水問題,除了依靠水利工程科技的發展外,以宏觀的思維進行跨領域管理,才是有效的解藥,惟亟需政府、工程界等共同關切與努力。 |
曾浩雄 技師 前言 最近台灣北部因久旱不雨,致桃、竹、苗地區自來水水源量不足,經濟部日前宣布:自4月1日起開始實施第1段限水(夜間減壓、減量供水),4月30日宣佈5月中旬將實施第2階段限水,減少供應大用戶及工業用戶(包括游泳池、洗車、三溫暖等行業)之用水,並停供噴水池、沖洗街道、水溝、大樓外牆、試放消防栓及露天屋頂放流等非民生必要之用水。其範圍甚至擴大到中、桃、竹、苗等地區,讓人體會到台灣缺乏有效水資源的嚴重性。其實高雄地區,每年夏季遇有颱風大雨,高屏溪河水濁度便急速飆高,使得凡取用該溪表面水為其原水的水廠,經常會被迫減量出水;或甚至關廠無法出水,此時仁武及楠梓等工業區內的工廠,只好緊急到附近山區運水應急。 |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黃科銘常務監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王庭華副理事長、蔡震邦理事、蔡得時理事於100年5月11日親自接待廣州建設交易中心來訪一行人,計17人。因施理事長出國,由本會黃科銘常務監事代表接待並簡報。首先由黃科銘常務監事致歡迎詞暨介紹本會參加人員,簡報內容介紹公會組織、會員結構、會務概況及土木技師在國內執業範圍等事項,簡報後雙方熱絡地進行經驗交流與分享,彼此留下良好互動,達到兩岸交流之目的。 |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工程爭議或是重大災變發生後,因法官或仲裁人等並不當然具備工程專業學識或技術,故必須藉由以具有特別知識之第3人例如技師,在訴訟程序上陳述關於特別法規或經驗定則之意見,而法官或仲裁人以其陳述,為證據之用者,謂之鑑定。而鑑定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之角色,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40號判例指出:「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經由事實觀察,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據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明確揭櫫鑑定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故而就鑑定報告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是否合理,法院仍須為判斷。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31條之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指出,鑑定所以輔助審判官,非單純之證據方法,當事人得以任意左右者也,故而設有本條之規定,如當事者之拒卻鑑定人,漫無制限,則訴訟必因此遲滯。可知鑑定人因有輔助法院功能之性質,以協助法官迅速作成正確裁判之機能,故民事訴訟法對於鑑定人亦設有類似法官迴避制度之規定。從而,鑑定同時具有證據方法及法院輔助者之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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