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五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9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736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施義芳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重大訊息

營造業法第7條修正三讀通過

地制法通過後,新5都已於991225日成立了,未來土木技師公會將增加新北市(已設立)、台中市及台南市3個新的公會,因此,原有省公會受聘營造業技師,在改制前的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受聘或日後更動至5都執業的技師,將被迫加入新公會,因此,須繳交龐大的入會費,這是義芳所不忍心,也不樂見。故不能讓省公會的技師先進負擔龐大的新入會費用(每次入會費35萬元),方符合公平及正義。基此,去(99)義芳就任省公會理事長後,為因應99年底5都成立後,對所在地位於台灣省之營造業技師之衝擊,故立即開始草擬營造業法第七條的修正,無非希望確保本會會員最大權益而努力,藉由修正營造業法第7條,通過5都前,具有台灣省籍公會的會員,可以繼續在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甚至未來的桃園市升格後亦可繼續執業,不用加入新的公會。

修法推動期間,感謝全聯會余烈理事長、洪啟德理事長鍥而不捨的努力與義芳並肩作戰!儘管多方奔走、協調、拜託、懇求,但為了會員之權益,我們三人依然甘願承受及忍耐,皇天不負苦心人,天公疼憨人,終在1001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相當感謝國、民兩黨提案人林滄敏、陳明文及邱議瑩立法委員等之協助,挺身仗義積極維護技師權益而努力,感謝結構技師公會蔡理事長榮根、藍理事長朝卿、江理事長世雄傾全力協助,感謝北市理事長的協助。

此外,北市王庭華副理事長、周子劍副理事長、張錦峯副理事長、黃科銘常務監事及省公會理監事同仁梁詩桐、巫垂晃、洪建興、吳朝景、吳亦閎、蔡震邦、蔡得時、陳玫英、曾傳來、鄭明昌、陳錦芳、周功台及法益主委陳海島兄等,在推動過程提供許多相當寶貴的意見及策略,不勝感激。

此次,推動修正,其中之甘苦,如非當事人是無法體會,但為了維護大家的權益,儘管受盡委屈,但我們還是忍下來。要向大家報告,在大家齊心協力的幫忙及支持下,「我們再次做到了」,也請大家給於理監事們更多的支持及鼓勵,相信有大家的支持及鼓勵是公會成長及永續的動力。

再次特別感謝立法院立法委員、公部門長官、本會會員、理監事、委員會及全聯會余烈理事長、新北市洪啟德理事長、結構公會蔡榮根理事長及藍朝卿理事長的鼎力幫忙。 

祝福大家

新年快樂 平安幸福 

                                        義芳 敬啟  2011.1.11

營造業法第七條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 七 條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第 七 條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但專任工程人員於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者,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之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補修學分證明。屆期未回訓補修學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執行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補修學分證明。屆期未回訓補修學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執行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  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

(以實際立法院三讀通過版本為主)

返回上一畫面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