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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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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張渝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再生能源補貼與並聯不應淪為口號與空想

近來再生能源之太陽光電業者論及台電為難相關申請,表示台電的申請表格多達250頁。而台電表示,需要填寫的申請表只有612頁,絕對不會刁難業者。本文擬從此一隅再次探究再生能源在我國發展的狀況與困境。

全球人口急劇增加,所耗能源增長速度較人口增加為烈,而呈現在耗能的結果是全球暖化。各國因應全球暖化,無不投入相關資源想辦法減緩或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而再生能源的使用得以即為有效降低使用化石燃料之數量,除在溫室氣體排放之減緩降低有其宏效外,在戰略上亦可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對像台灣沒有化石燃料資源的國家來說,更具意義。台灣在千呼萬喚中於去年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立法,亦明定躉購之規範,並從去年底公告躉購之費率,於今年實施,在近年底之際,發生再生能源業者疾呼再生能源之發展無以為繼,於該法實施甫週年,法規之實行發生滯礙雖屬可原諒,但我們亦可再細究其緣原。

所謂再生能源,依前揭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係指「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其中在我國以太陽能與風力能源之開發較為廣泛。台灣是地熱蘊含豐富的區域,但地熱能未見有較具體之應用案例,此亦雷同於台灣具豐富觀光資源,但卻以高科技電子產業享譽國際一致,實為可惜。風力與太陽能發電之系統各有其適用方式,但以太陽光電之發電系統具系統大小皆可設置,且技術成熟,發電無噪音且維護成本低的優勢,在政府推動各單位進行申裝後,可習見於學校,政府機關之屋頂,雖亦常見一偌大的液晶電視僅拿來作發電數據呈現之浪費資源情事。

因再生能源設備發出的電力,以其單位瓩小時之成本,自無法與化石燃料發電或核電(不計入環境議題與成本)發電成本匹敵,故各國發展再生能源皆有補貼之規範,以扶植與促進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西班牙與德國之太陽光電補貼,不但使相關產業在其國內發展外,亦造就了千里外的小島上股王。而台灣再生能源發電之補貼以台電躉購(即買入再生能源發電系統發出的電力),依行政程序法進行聽證與計算而逐年公告,去年審定今年公告之躉購費率達近13/瓩小時,台灣家庭用電一度(瓩小時)不過34塊錢,太陽光電達4倍。

「但躉購合約之法律性質迥異一般契約,其經濟實力於合約雙方極不對稱,該合約成立於台電與申請人。台電審核發電系統是否得以併入其輸配電系統,核可後併聯進台電的系統,因所發的電會輸入台電的系統,之後再依所設電錶量出之數值,得出輸入台電系統之發電量,再依公告躉購單位,給付躉購價金。台電對再生能源業者申請併聯之審核態度,必定自忖這不是「黃鼠狼給雞拜年」嗎?怎麼會給好臉色看,所以才有媒體登載的申請表單達250頁之現象,即便台電說明表單不過幾十頁,試想申請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表單也不過幾頁,並聯與躉購,在實施上一定有台電之不情願層次存在。」

我等土木、結構技師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上亦扮演簽證結構安全的角色,依申裝設置過程中,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經技師簽證。但總體上來說,除技師外其它工程技術顧問投入太陽光電或其它再生能源系統之專案不多,台電繼承自日治時期完成比如日月潭、各中小型水利發電系統,完全免費,其自我中心與台灣用電便宜之現象皆與這些工程完全自償(因無成本)習習相關。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78日屆週年,而新躉購費率即將計算公告之際,期待主事者能源局與台電及其共同上級部門經濟部,得以避開併聯鉗制再生能源發展這一環,委由公會進行審查併聯,使再生能源最核心的躉購過程流暢順利,才算真正實踐該條例揭櫫的目的「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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