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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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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筆:杜明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瀝青混凝土鋪面平整度不合格之處理暨罰則問題探討

房性中  技師

前言

瀝青混凝土鋪面工程係土木工程中最大宗施工項目之一,職是之故,各主管單位之施工綱要規範或專案之特訂條款中,皆包含第02742章之條款。

但是,針對『平整度』的問題,各家規範之合格規定、不合格時之處理方式暨罰則卻有極顯著之差異性,從業人員宜明確瞭解各常用施工規範之精神所在,以利於正確運用於實務上及避免牛頭不對馬嘴之情形發生。

基於上述理念,筆者擬將臺灣地區常用施工規範第02742章中有關瀝青混凝土鋪面平整度檢驗規定,與其不合格時之處理方式暨罰則等相關條文,予以列述之,並提供個人拙見,企盼可供各界先進參考及賜教。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

   1.平整度檢驗規定

     密級配或開放級配之路面經最後滾壓後,需用3m長之直規,放於與路面中心線平行以及與中心線成直角之方向檢驗之。

   2.處理暨罰則

(1)3m長直規之下路面之凹凸超過3mm者,應立即予以整修,且於必要時,其整個周圍路面應重加滾壓,其整修不可以加熱刮除方式處理,處理方式需經工程司認可後為之。經壓實後之路面應平整,且路拱及坡度正確。

 (2)多孔隙或蜂巢樣地點應予整修。在最後滾壓完成後所遺留下之凹陷及其他有缺點地區應依工程司指示予以整修,或拆除並重新料滾壓,不另給價。

3)如須設置永久緣石、路邊洩水溝或其他路旁構造物時,應於鋪築瀝青混凝土前,先予建造,然後再鋪築瀝青混凝土並壓實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平整度檢驗規定

(1)瀝青混凝土路面分2層以上鋪築、設計有平整度調整層之加封鋪築或採取刨除重鋪,及橋面上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時,於最後一層鋪築完成後做平整度檢驗。

(2)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按本局公路工程材料手冊規定方法,就平行於路線方向檢驗其平整度。

(3)一般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合格上限為2.8mm,快速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合格上限為2.4mm,超過規定之部份依本規範處理暨罰則辦理。

(4)若有下列A至D任一情況之路段,得免辦平整度檢驗;若有下列E情況處之檢驗結果,不列入計算平整度標準差。

A.不能封閉交通供鋪築施工。

B.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

C.設計行車速率小於40km/hr之路段。

D.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

E.路面人孔蓋、橋面伸縮縫及新舊路面接縫。

(5)200m為一檢驗單位,餘數未達100m時併入前一檢驗單位辦理,餘數超過100m以上時單獨作為一檢驗單位。

  2.處理暨罰則

    超過規定之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

(1)一般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小於3.4mm,快速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小於3.0mm,該檢驗單位所代表瀝青混凝土路面之最後一層面層依表1所示之付款百分率計價。但承包商可選擇第(2)點方式辦理。 

1 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說明書有關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付款百分率規定表

平整度標準差,mm 付款百分率(%)
一般公路(註1) 快速公路(註2)
2.8以下 2.4以下 100
2.9 2.5 99
3 2.6 98
3.1 2.7 96
3.2 2.8 94
3.3 2.9 92
3.4 3 90
大於3.4 大於3.0 採取改善措施

註:1.一般公路:設計速率<80km/hr者。

2.快速公路:設計速率≧80km/hr者。 

(2)一般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大於3.4mm時,快速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大於3.0mm時,除採用熱燙板加熱重新滾壓平整使符合要求者外,該檢驗單位所代表之路面,應刨除重鋪至少5cm厚度。但若不影響路面使用功能及排水等,得經工程司核可,該檢驗單位所代表之路面,採取加鋪整平至少5cm厚度。以上各改善措施所增加之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不予計價。

(3)刨除重鋪或加鋪後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亦應經檢驗合格,檢驗結果按上述規定處理。

(4)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工程司或承包商得要求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就懷疑點附近取樣二點重試,取重試檢驗結果之平均值取代原懷疑值,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

(5)檢驗結果若採取加鋪時,該項檢驗不再減價,惟加鋪或重鋪結果仍應辦理各項檢驗,如檢驗仍不合格,加鋪或重鋪部分應挖除重做。

內政部營建署施工說明書

   1.平整度檢驗規定

面層舖築滾壓時,表面上應以3m(10呎)之直規,檢查其平整度。

   2.處理暨罰則

任何不平處在3m內大於0.5㎝(3/16吋)者,應立即耙鬆移去多餘之瀝青混凝土拌和料,或加舖拌和料然後再行壓實。

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

1.平整度檢驗規定

 (1)於鋪面完成滾壓後以3m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檢驗平整度。

 (2)鋪面連續長度200m以上,以高低式平坦儀量測:

   A.在距車道標線80~100cm左右,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向前進,每1.5m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單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附表計算各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200m路段(餘數不足200m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平整度。

   B.進橋處、橋面伸縮縫、新舊路面交接處、路口處前後端1.5m及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但仍應符合本規範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要求。

 (3)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以上未達200m

    3m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前述第(2)A.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6組以上為原則。進橋處、橋面伸縮縫、新舊路面交接處、路口處前後端1.5m及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但仍應符合本規範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要求。

 (4)鋪面連續長度未達100m

    新舊路面交接處,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6mm

 (5)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A.人手孔蓋中心點:以3m之直規量測,檢測值之任何一種超過±6mm,須採取改善措施。如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孔重新調平。

   B.進橋處或進橋板前後端與道路交接處、橋面伸縮縫中央、新舊路面交接處等,比照上述A.檢測方式辦理,檢測值之任何一種超過±6 mm,該處須採取改善措施。如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道路設施物重新調平。

 (6)一般道路之標準差SD≦2.6mm為合格,快速道路之標準差SD≦2.4mm為合格(一般道路設計速率<80km/hr者,快速道路設計速率≧80km/hr者。)。

 (7)單向兩車道以下,抽驗一個車道,單向三車道以上時,抽驗兩個車道。

2.處理暨罰則

依上述規定須採取改善措施之鋪面路段,若須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cm厚度。重鋪之路面,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工規範

1.平整度檢驗規定

(1)完成之面層上用3m長之直規,豎曲線上用3m之直規,檢查其平整度,任何不平處在3m內,大於0.5cm者均須整修。得免辦平整度檢驗之處,包括不能封閉交通供鋪築施工及經工程司核可不適合之路段。

(2)在滾壓完成前,發現面層有高低不平處,應立即耙鬆,移去多餘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或加鋪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然後再行壓實,如在滾壓完成後發現面層高低不平,則應立即挖除重行鋪築。

(3)所有微小之高凸處,接縫及蜂巢孔表面,均須用熱燙鐵燙平。

(4)瀝青混凝土面層完成後24小時不准任何車輛通過。

2.處理暨罰則無。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施工規範

1.平整度檢驗規定

 (1)於鋪面完成滾壓後以3m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來驗。

(2)鋪面連續長度200m以上,以全距標準差法檢測:

   A.以高低式平坦儀在距車道標線80~100cm左右,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測點方向前進,每1.5m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1次,每6至10點量測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有零星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計算各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該200m路段所代表之平整度。

B.進橋處、橋面伸縮縫、新舊路面交接處、路口處前後端1.5m及人、手孔蓋外緣前後1m,不列入平整度標準差之計算。

(3)鋪面連續長度未達200m,得以單點高低差或全距標準差法檢測:

   A.3m長之直規量測,單點高底差超過±6mm,須採取改善措施。

   B.以全距標準差量測,其檢測方式同前述第(2).所述,惟檢測點至少須達72點。

(4)一般公路之設計速率<80km/hr者,平整度標準差≦2.8mm合格。快速道路之設計速率≧80km/hr者,平整度標準差≦2.4mm合格。

(5)單向兩車道以下,抽驗一個車道。單向三車道以上,抽驗兩個車道。

(6)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冷卻至50℃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2.處理暨罰則

(1)若契約圖說規定以後裝法施工之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者,以直規量測,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中心點及前後端1.5m處單點差超過±6mm,須採取改善措施。

(2)若於既有之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處鋪築瀝青混凝土面層,以直規量測,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中心點及前後端1.5m處單點差若超過±6mm,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司,並洽既有設施主管單位處理。

(3)依上述規定須採取改善措施之鋪面路段,若須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cm厚度。重鋪之路面,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4)平整度不合格時之付款百分率,詳表2及表3所示。

3.特殊規定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標準高於本局規定時,則以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優先適用,且所增加之費用不另給付。 

2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施工規範有關一般公路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付款百分率規定表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平整度)mm 處理原則
採用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2.8<SD≦2.9 付款99%
2.9<SD≦3.0 付款98%
3.0<SD≦3.1 付款96%
3.1<SD≦3.2 付款94%
3.2<SD≦3.3 付款92%
3.3<SD≦3.4 付款90%
SD>3.4  重鋪

表3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施工規範有關快速道路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付款百分率規定表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平整度)mm 處理原則
採用3m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測量 2.4<SD≦2.5 付款98%
2.5<SD≦2.6 付款96%
2.6<SD≦2.7 付款94%
2.7<SD≦2.8 付款90%
SD>2.8 重鋪

綜合討論與結論

1.綜觀並整理各家規範之後得知,僅有關瀝青混凝土鋪面平整度乙項之檢驗規定與處理罰則之條款,可謂天南地北、差異性非常之大。各從業人員務必確實瞭解其間之差別,以免誤用或造成驗收時之困擾。

2.文獻(7)標示平整度之代號為SD,SD正確名稱應為『標準差』,實務上常造成從業人員誤解,建議宜比照文獻(2)及(4)之方式,清楚標示為『平整度標準差』。

3.文獻(7)之特殊規定易衍生驗收及審計單位之困擾,建議宜刪除不用。

4.文獻(1)針對平整度之檢驗,採行立即測試並立即整修之方式,較能保障品質。若瀝青混凝土鋪面業已完成一段時日之後,再行檢驗平整度,當不合格時,則已失去整平之先機,屆時難以改善,只有以扣款或重鋪之途徑解決之。

參考文獻

1.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20098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2.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20056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3.內政部營建署施工說明書(20051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4.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20104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5.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工規範(20083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6.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工規範(20083月)。01991章:罰則

7.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施工規範(20056月)。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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