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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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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15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王壽延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制定土木技術規則 刻不容緩

為保障土木工程品質,土木與結構技師公會遂結合產、官、學、研各界,正積極推動土木法(土木工程法)之立法工作。土木法主要精神在於建立土木工程之開發許可制,如同建築工程一樣,土木工程應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發給興建執照,以保障土木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同時配合落實政府環保和永續經營政策,「立意宏大,需求迫切」,值得主管機關大力支持,共同推動。目前各界已逐漸形成共識,立法進度只差主管機關戮力整合各方意見後,進一步送至立法院審議。屆時土木相關類科技師,才能像建築師一樣,充分發揮專業技能,服務社會,貢獻所學。

事實上,土木工程法的主要核心精神之一,係採行學術界行之多年的同儕覆核機制,針對土木工程設計案進行審查,以提升工程設計品質及施工可行性。而各類重大建設案多了一道審查手續後,如何讓各工務主管機關及人民,不僅感受到提昇工程品質之實,更不會因此造成工程進度延遲之疑慮,相關的配套子法益顯重要,其中以「土木技術規則」之制定最為迫切

土木工程範疇包羅極廣,舉凡隧道、涵渠、橋梁、道路、鐵路、碼頭、堤岸、港灣、機場、建築結構物、水利、下水道及捷運等均是土木工程工作範圍。現行的公路法等相關法規,對工程興建、管理、維護及營運皆有涉及,但未如「建築技術規則」有明確詳盡且鉅細無遺之規定。

深入思之,建築設計送入主管機關審查時,審查依據為「建築技術規則」,該規則規定內容完備,審查人員和被審查設計人員,疑義爭執較少。推動中的土木法一旦通過,設計的案件送往主管機關審查時,主管機關必須有類似「建築技術規則」的「土木技術規則」,讓設計人員和主管機關審查人員,有一個技術上遵循的基本依據,以形成共識,消彌審查爭議。惟土木技術規則迄今尚未開始制定,有識之士不禁憂心忡忡。

土木技術規則制定,除專業技術外,更要符合基本法理原則、法律條文規定及一般法律用語,充分考量實務及執行之得失難易,以確保執法之公正性、周延性以及其他法律之競合,難度甚高,是一項耗費大量人力、經費及時間的工作,從研訂到完成,恐非數年不能成功。因此,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廣泛邀集產、官、學各界專家學者,共同努力,早日完成制定工作,以配合土木法立法通過,讓台灣土木工程建設,早日走向完善的新紀元。

本會有鑑於此,曾在本報97426日第594期社論中首次提出呼籲,請政府主管機關正視此一問題,早日制定。雖然這是一件費錢、費力、費時的工作,卻相當值得我們去做。「今日不做,明天會後悔」,再次呼籲這本「土木技術規則」制定工作,真是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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