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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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工程會應正視專案管理需含監造制度 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工程,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等之主要法源依據,為『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稱技服辦法)。 技服辦法係於88年5月17日發布,而最近1次之修正時間是99年1月15日,經查其修正內容主要有2:刪除委託專案管理時得將施工監造一併委託辦理之規定;調升建造費用百分比之服務費率10%。 有關修正內容「刪除委託專案管理時得將施工監造一併委託辦理之規定」一項,實將工程會歷年來藉由建全工程法令以提升工程施工監造品質所做之努力,化為烏有。其主要原因為: (一)往昔政府機關為減少辦理委託招標工作量,乃將設計及監造合併委由同一技術廠商辦理。工程會成立後,認為設計及監造屬同一技術廠商,如同球員兼裁判,對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品質無法提升,於不敢明訂設計及監造應屬不同技術廠商下,另立巧門訂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將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期望藉由此機制將設計及監造分屬不同技術廠商辦理。 (二)以公有建築物為例,專案管理廠商之資格除建築師外,尚可能為土木技師,若由土木技師承擔監造工作,較能期望有良好之品質。筆者執業過程,曾承接過2件國立大學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件,執行結果令業主滿意。故專案管理(含監造)在實務上,實屬可行。 (三)有關工程會修正內容刪除之原因,說明為「避免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合併委託時,發生權責不分之情形」,平心而論,此項理由不僅過於牽強亦欠實務考量。專案管理包含監造在施工過程中,一來執行履約督導,對象為設計廠商及承包商;二來執行施工品質監造,是施工品質之監督者(非監造單位之監督者),當施工品質被發現不符時,應負監造不實之責。故不會發生權責不分之情形。 本報強烈呼籲,請工程會能更深入瞭解及體會工程實務,並肯定歷年來藉由建全工程法令提升工程施工監造品質所做之努力,特別是不應隨意捨棄專案管理包含監造制度的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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