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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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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魏嘉甫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營造業法61條修正案已〝三讀〞通過

﹝本報訊﹞與技師懲戒息息相關之營造業法第61條修正案,終於在9954日上午立法院三讀通過,同意增列『警告』一項,並認為應警告3次才能做出停業2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處分。因此,受聘營造業之技師受營造業法第34條限制而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以致遭受懲戒者,停業將不是唯一的選項。

長久以來受聘營造業之技師,因受營造業第34條專任之限制,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而營造業法第61條規定違反第34條原規定者,予以3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且停業期間不得執行相關業務。

此一不合理之現象,自營造業管理規則時代一直延續至今,以致很多受聘營造業之技師遭受停業處分之懲戒。故任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第10屆理事長施義芳請法益委員會陳海島理事及莊均緯主委就61條研擬草案增列『警告』及『申誡』之選項,並請求黃健庭、賴清德等立法委員提案。

此草案歷經內政委員會審查2次,經過公會幹部不斷的努力,向立委諸公請願、溝通與協調,草案終於在99415日再度被排入委員會審查,也如願在9954日上午經立法院三讀順利通過。

也感謝營建署葉署長能體察目前懲戒法令不合理及法案之不穩定處,因此同意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此修正案的通過,對於受聘營造業之技師朋友們,如有情節輕微的懲戒事由,可以警告處分,以避免懲戒過當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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