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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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與責任 周子劍技師 今年6月1日於行政院,由曾政務委員志朗、張政務委員進福、范政務委員良銹共同主持,研商「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B14-2表(二)」及「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强方案」會議。行政院秘書處發出的會議紀錄結論:(一)3、另內政部表示依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6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建築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建築師應將設計及監造均交由技師辦理,才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導正了數十年來,營建署認定建築物的結構可以交由技師設計,監造卻不必管建築法第13條的但書,讓技師不能擔任結構工程的監造人。現在內政部撥亂反正,可謂遲來的正義。 技師有了建築物結構監造的權利,相對的,也負起了結構監造的重責大任。在921大地震之後一次檢討會議中,有政府官員表示:建築師做不好監造工作,技師來做也做不好。原因是國內的民間建築工程常常是起造人與承造人為同一人,(雖然表面上不是同一人,但是建設公司自立營造廠承攬自己的工程多是常態。)形成實務上監造人向施工廠商領薪水,在建商希望提前完工減輕資金利息的壓力下,自然不易嚴格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同時由於監造人未認真監造,工程品質不佳,只要沒有人命傷亡,以往也極少有法院判刑事例,以致監造費率大幅殺價至無法維持的地步。 如何做好監造工作,當務之急是改正目前監造無償的陋習。去問工程界任何一個人,他都會告訴你我國政府目前規定的規劃、設計、監造的費率是不合理的,絕大部分是賺了設計費,賠了監造費。 以往因為監造人很少到工地,業主就認為監造費付得不值得,監造人也難以啟齒向業主請求監造費。爾後,擔任監造的技師應要自我要求,認真從事監造的工作,才能向業主要求合理的費率。 甚麼是合理的費率,先要談結構監造人應該作甚麼工作,才能評斷工作的價值是多少。結構技師公會常務理事甘錫瀅技師以他曾經參與台北101大樓的結構設計與監造經驗,提出他擔任許多大樓結構監造的例子,表示要做好結構監造工作一定要派人專心駐地監造,而且以人月費用計算監造酬金,絕對不能一人兼好幾個工地,否則一定做不好監造工作。 對於每天在工地監造負責的工作項目,甘常務理事提出一個「世界花園橋峰大樓新建工程」的月工作報告,厚厚一大本,厚度約4公分,其目錄如下表所示:
每個月完成這些工作,監造酬金以實際發生之人月費用計價,而人月費用依據工程會頒定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四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約為實際薪資之2.6~3.55倍,且根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技師可直接與建築物起造人簽訂契約。 最後內政部也應該要按前述行政院的函文修正「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B14-2表」及各種建照之申請表格,將技師與建築師並列監造人,才能形成完整的配套措施。 過去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技師公會一再宣示監造人應派員每日實際駐場監造,負起責任,才能要求合理的監造費,同時建築物監造人即刑法第193條之監工人。目前內政部認定土木、結構技師亦為建築物之監造人後,辦理建築物結構設計、監造工作之技師自然亦為刑法第193條之監工人,如有違反該法條之規定時,即須負刑法之責,應謹慎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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