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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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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57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張渝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公佈丙級營造逐案簽證業務收費標準協商內容

余 烈、施義芳、林永裕、洪啟德

延續上週丙級營造業逐案簽證公佈之內容,茲再進一步公佈依據營造業法第66條第5項規定,有關此項逐案簽證(即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業務及收費辦法,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必須邀集相關公會會商。營建署數度邀集相關公會協商,最後於98326日上午9:30協商會議獲致之結論為:

經研商討論達成共識修正本辦法第4條條文為:受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執行業務之收費數額,依下列工程契約金額基準計算:

一、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一點五以下計;每案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五千元計。

二、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一千萬元者:以工程契約金額千分之八以下計;每案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

三、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以工程契約金額千分之七以下計:每案未達新臺幣八萬元者以新臺幣八萬元計。

技師朋友可選擇參考此收費標準,或按上週理事長們於技師報656期第2版文章內所提,採年薪方式計價(即每家每年8~12萬元)擇一辦理均可。惟為維持市場秩序,避免削價惡性競爭,進而影響工程品質。受聘於甲、乙級營造廠之主任技師兼辦丙級逐案簽證業務時,一定要按前述方式收費,絕不可以免費服務或超低價收取簽證費,否則公會將視情節輕重個案移送紀律委員會懲處。最後大家仍須謹記理事長們的叮嚀,切勿太貪心兼辦太多家丙級營造逐案簽證業務,以維持工程品質,善盡技師之社會責任與專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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