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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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結構安全與市場機制 蔡榮根(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蔡志揚(執業律師) 今年過年年假相當地長,利用這段期間閱讀了去年在日本所購買的一些書籍,其中日本建築學會所出版的「信賴される建築をめざして—耐震強度偽裝事件の再発防止に向けて」一書,針對確保安全建築生產的對策分析頗為透徹,在此特別提出一些心得分享。 書籍緣起
建築結構安全與市場機制的衝突 建築物的安全為何不能交由市場依據市場法則由消費者篩選淘汰劣質廠商來確保其安全性?日本建築學會就此提出了四點說明: 第一:建築物與一般的商品有很大的差異,消費者對於建築物隱蔽的安全性瑕疵難以作判斷,因此具有安全性高的商品未必能反映在市場價格上。而即使可以選擇能夠信賴的設計者或施工者,但一般市民對於其技術或信賴性均難以判斷,尤其是在消費者不是發包者而是直接購入成品的情形,判斷更加不易。更何況還有短暫使用、拜訪親友甚或僅只是路過的一般市民或近鄰居民,根本無法判斷其安全性能。 第二:建築生產與一般商品製造亦有差異,其每一次的生產組成份子與技術的選擇有多種的可能性,不確定性極高,很難用過往的經驗組合來判斷商品的安全性,而且其各個組成份子為確保商品安全性與品質所實際扮演的角色及應分擔的責任亦未必明確,信賴性未必能夠十分確立。 第三:建築物往往伴隨著對第3人的影響,建物多興建在街道旁或住宅區,不僅只是在四周無人荒野中的一間房子,因此欠缺安全性的建物不僅僅是對於所有人,其對於使用人或鄰近居民等不特定多數的市民亦可能產生重大的影響。例如,有地震倒塌危險的建築物,或是有惡臭、噪音或污水等排出的建築物,對於近鄰居民的安全與健康的生活都有妨害。故而建築物不僅是個人的財產,亦是「存在有社會性的財產」。 第四:建築物是國民生活的基礎,而且是極為高價的商品,一旦發生災害,不僅會造成無可回復的人命損失,且財產的損失通常也很巨大,許多人將喪失生存居所,且必須負擔雙重房貸,對於社會經濟影響甚鉅。而災民不論是求償或是重建,在訴訟上或集合住宅多數居民的共識上均會面臨很大的困難。 為平衡以上所述買方與設計生產者等賣方市場地位的不對等,因此有必要委由中立公正的「第3者」來扮演確保最低限度安全性能的把關角色。
第3者審查勘驗機制的建立 日本在阪神大地震與耐震偽裝事件後,建立許多值得借鏡的中立第3者結構審查與勘驗制度,然而台灣同樣歷經慘痛的921大地震,司法判決中亦指出不少偽裝的設計,政府主管建築機關中不乏有識之士,卻仍然天真地以為可交由市場機制任由民間設計與生產者自己簽證負責。實者,台灣的建築設計生產、保險體系、被害者救濟制度,與日本頗多雷同,均有諸多問題點存在。尤其,台灣建築產業更普遍存有起造業主身兼承造廠商,以及「一案建設公司」的現象,造成代表業主監督工程行使監造職權的不易,及受害者事後求償無門的困境,更是有賴中立公正的第3者-國家或其委託的專業公會團體等,來為隱蔽於建物內的結構安全性能負起把關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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